先予表决的规定应明确具体
先予表决的规定应明确具体
2014-11-14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admin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时提出
先予表决的规定应明确具体
法制日报讯 记者陈丽平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近日首次分组审议了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一些常委委员提出,先予表决的规定应明确具体。
草案增加规定,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对个别有重大意见分歧的条文先予表决。
白志健委员提出,先予表决的条文如果未获通过如何处理?是否交提案主体进行修改后再进行一次表决?如果该条文最终无法获得通过,是将这一条文删除还是令整部法律无法通过?建议对这一条规定进一步细化。
贺一诚委员也提出,先予表决的条文是与会议对法律草案的表决同时进行还是分开进行?如果表决过半数,这条通过了,没问题。如果这条过不了半数怎么办?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规定,这条如果没过半数通不过,整部法律中就没有这一条文的规定。建议草案也要写清楚。
尹中卿委员认为,先予表决就是单项表决,要规定明确。单项表决要准备两个或两个以上方案,并且允许代表或委员联名依法提出修正案草案。国外很多立法机关表决法律条文从来不是“一揽子”表决,都是一条一条过。目前我们还不能做到每部法律都逐条表决,但对一些有重大分歧的条文可单项表决,提案单位应提交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方案,由常委会组成人员表决时抉择。所以,这一条要进一步完善。
王明雯委员建议增加规定:采取打包立法的形式时,可以采用单独表决。理由是草案增加了先予表决的规定。这是此次立法法修改的一个亮点。如果对个别条文可单独表决,那么,对于打包立法中涉及到的法律,也应进行单独表决。因为打包立法的立法技术或者方式我们采用过多次,以后还会采用。目前打包立法的统一表决方式,弊病是很大的,不能真实反映委员的意见,建议将单独表决扩大到打包立法的形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