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抵债”官司频发 律师提醒:双方都有风险
“以房抵债”官司频发 律师提醒:双方都有风险
2014-11-10 来源:上海法治报 作者:admin
据 《海峡导报》 报道,拿房子抵押借款,结果,房子却被债主悄悄卖了。虽然有心还钱,房子却已不在,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办?
记者近日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三年来受理了大量“以房抵债”官司。随着民间借贷增多,“以房抵债”日渐普遍,由此引发的官司也越来越多,这些官司给民间借贷的双方敲响了警钟。
案例:卖豪宅偿债交易有效
以房抵债,恶意串通卖房往往被判无效。但是,合法的卖房偿债行为,还是受法律保护的。近日,厦门中院就判决认定一起卖房偿债交易合法有效。
林女士在厦门市思明区有一套价值700多万元的豪宅,去年年底,林女士和丈夫因要向银行融资,就向杨总求助,请杨总帮忙担保。为此,林女士拿自己的房子担保,向杨总出具了一份经公证的《委托书》,授权杨总处置房产。
今年2月,林女士及其丈夫控制的公司向银行申请最高融资额度6300万元。随后,杨总控股的公司与银行签订了一份 《质押合同》,约定为保障该银行对林女士夫妇的债权,杨总的公司将一份银行存单质押给银行作为担保。
之后,杨总代表林女士与自己的母亲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约定将该房产作价720万元卖给母亲,并将房产登记过户。杨总的公司也代林女士偿还了所欠银行1600万元债务。但是,林女士以杨总作为代理人与买受人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为由,起诉请求确认讼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厦门中院审理后认为不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况,认定合同合法有效,判决驳回了林女士的诉请。
趋势:以房抵债官司增多
记者从厦门法院了解到,最近,“以房抵债”纠纷明显增多。法官说,由于抵债的房产价值不菲,债权人如果通过诉讼得不到房子,可能转而强行索房,甚至可能由此引发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案件,应引起高度重视。
法官介绍,以房抵债的纠纷当中,还有不少是虚假诉讼,有些“以房抵债”的官司真假难辨,是否存在恶意串通、胁迫、乘人之危等,难以分辨。甚至,一些案件中还存在“一房多抵”情况。
提醒:以房抵债双方都有风险
福建天象律师事务所徐长青律师认为,从合同角度看,我国 《合同法》 第52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从物权角度看,我国 《物权法》 第106条规定,如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价格转让并已登记,则受让人取得所有权。
徐长青提醒说,以房抵债风险很大。对债务人而言,如果房屋被债权人以合理价格转让,或被债权人以较低价格转让后,又被买受人以合理价格再次转让,尤其是过户完毕情形下,债务人将难以要回房屋,只能向债权人索赔。
对债权人来说,要注意公证授权是可以撤回委托的,在债务人不能偿债而想卖掉房屋时,债务人可能终止委托并阻止买卖,如果该房屋还没被过户,就面临难以继续交易的风险。
徐长青建议,为了减少风险,债权人、债务人应结合债务期限,在公证委托时约定授权时限,避免房屋被提前卖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