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出管辖制度改革必要空间
留出管辖制度改革必要空间
2014-10-27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原修正案草案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上一次审议时,有些常委委员、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和社会公众提出,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的精神,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不应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草案应当为管辖制度改革留有空间。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为管辖制度改革留出空间是必要的,同时,探索管辖制度改革要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体现以人为本、便民利民原则,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建议将这一规定修改为:“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原修正案草案规定,专利、商标确权的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上一次审议时,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对此作了调整,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不服国务院行政部门裁定或者决定而提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草案应当作出相应修改。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去第一项中“专利、商标确权案件”,增加一项:“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