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判决确认无效具体情形
明确判决确认无效具体情形
2014-10-27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原修正案草案规定,行政行为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有的部门、专家学者提出,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是行政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确认无效对行政管理影响较大,建议明确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的具体情形。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规定修改为:“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原修正案草案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有的专家学者提出,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情况下,应当同时对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作出判决。为此,新草案还增加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