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三审: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三审: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
2014-10-27 来源:人民网 作者:admin人民网北京10月27日电(刘茸)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今起进入三审。本次修改的亮点包括将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争议纳入行政诉讼、为跨区域司法管辖预留空间等,同时,对于在二审中争议较大的行政复议机关并列被告等问题也作出了修改。
今年8月召开的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二审。在今日召开的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法律委员会提交了综合二审修改意见形成的三审稿。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今日起举行。会期时长六天,期间将审议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反间谍法草案等五项法律案,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分别提交的三项报告,及其他议案。
修法亮点:可以针对社会组织提起行政诉讼
修正案二审稿第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包括依照法律、法规授权作出行政行为的组织”。对此,各方面意见都提出,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有些社会组织已承接了一部分原由政府部门办理的事项,下一步还可能承担更多的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其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也应当纳入行政诉讼救济渠道。
因此,三审稿将此条改为“包括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作出行政行为的组织”,扩大了行政诉讼主体的范围。
修法亮点:将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争议纳入行政诉讼
有些常委会委员、代表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实践中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的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产生的争议,不同于一般民事争议,应当纳入行政诉讼解决。
因此,三审稿将上述两种协议纳入了受案范围,并增加了相应的判决形式,规定:“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被告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合法,但未依法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补偿。”
修法亮点:为跨行政区域管辖、知识产权法院预留空间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司法相关改革快速推进,许多制度的修改都提上了日程,正在修订的法律也需为相关制度变革预留空间。本次修法中,考虑到正在探索推进的跨行政区域司法管辖制度和刚刚通过的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三审稿对相关规定也做了修改。
在对第五条的修改中,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确定的跨行政区域管辖一审行政案件的法院,不再限于基层法院,以便未来跨行政区域管辖制度有条件上升到中级法院层次。而在对第六条第一项的修改中,为了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一致,删去了第一项中的“专利、商标确权案件”,增加一项:“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