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高管家中猝死 法院认定不属工伤
外企高管家中猝死 法院认定不属工伤
2014-10-16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admin王先生是全球知名货运公司敦豪全球货运(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敦豪货运北京分公司)北方区的财务经理,去年5月30日,他被发现在家中猝死。死者的妻子盖女士将朝阳区人保局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近日,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先生不符合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的情形。
外企高管家中猝死
1994年,王先生入职敦豪货运北京分公司,后担任北方区的财务经理,因工作需要,家在天津的王先生独自来京工作并在北京购房,妻子盖女士及家人仍在天津工作生活。
去年5月28日,王先生正常上班,下班后应公司北方区总监邀请与在京的高级经理聚餐,很晚才回到住处。5月29日-30日,因始终与王先生联系不上,公司同事到其北京的住处寻找。到达王先生住处后敲门始终无人应答,后经开锁公司打开房门后,同事发现王先生在卫生间内死亡。
为查明原因,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机构对王先生进行了法医病理学鉴定,鉴定结论为排除外伤致死和中毒致死,结合案件不排除猝死不属刑事案件。
人保局不予认定工伤被起诉
今年1月8日,王先生之妻盖女士向朝阳区人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朝阳区人保局于1月10日向申请人盖女士作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
此后,朝阳区人保局向各方进行了调查取证。调查中,敦豪货运北京分公司法务部经理祖某表示,王先生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度,但晚上不需要加班办公,王先生住所属王先生个人房产。2013年5月28日晚的聚会系区经理以上级别人员自愿参加的私人聚会,公司不认为王先生死亡属于工伤。2014年3月5日,朝阳区人保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盖女士不服提出复议,但复议结果仍然维持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盖女士不服,又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朝阳人保局胜诉
盖女士称,王先生执行的是不定时工时制,从王先生2013年5月28日至29日凌晨去世前的活动时间表看,其一直处于持续的工作状态。王先生在北京暂住地于工作期间死亡,属于工作性质的死亡,应视同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岗位上死亡。
对此,朝阳区人保局认为,王先生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认定工伤的情形,此外,公安机关认定王先生具体死亡时间是2013年5月30日,其办公地点应当在办公室,其于当日并未去单位,不应该认定为工作时间,其未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因此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本案中,王先生于下班后被发现在其个人住所内死亡,而敦豪北京分公司在被告调查中明确表示王先生的工作场所为单位,并且晚上不需要加班,2013年5月28日王先生正常下班后即离开工作场所,从事活动亦为自愿参加的私人聚会,后其在个人家中死亡,其死亡不符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条件。盖女士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朝阳法院一审判决维持朝阳区人保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记者 李铁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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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回家顺道买菜出意外算工伤
今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细化了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等问题。新规认定四种上下班情形算工伤: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如周末回老家路上受伤;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如加班后去父母家路上受伤;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如下班回家顺道买菜受伤;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