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司法部就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答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作出全面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负责同志就《办法》制定和实施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办法》出台背景和意义
答:刑事辩护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全国主要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律师约为5.2万多人。多年来,广大律师积极履行参与刑事辩护职责,为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合法权益,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促进司法公正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刑事辩护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受律师资源、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律师执业能力等因素影响,刑事诉讼案件律师辩护率较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作出决策部署。去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在刑事诉讼中提高辩护率,完善律师辩护权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提高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是检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成效的一项重要指标。只有大幅度提高律师刑事辩护率,推动更多的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才能促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建立,更加有效地防范冤假错案。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制定《办法》。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是推进司法改革的一个重大举措,是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实际步骤,也是我国人权司法保障的重大进步,对于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辩护职能作用,维护司法公正,彰显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明进步具有重大意义。
问:《办法》关于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内涵是什么?
答:考虑到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有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办法》所指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主要是刑事案件审判阶段的律师辩护全覆盖,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二是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应当通知辩护情形,包括未成年人,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三是除上述规定外,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就将通知辩护范围扩大到法院阶段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所有一审案件、二审案件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将使律师刑事辩护率得以大幅度提升。四是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五是在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或者被告人委托的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前,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可以提出法律帮助请求,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问:为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办法》规定了哪些保障措施?
答:《办法》规定了多项措施,为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提供保障支持。一是明确工作职责、权利救济和责任追究。规定了人民法院的告知、通知辩护职责,使被告人知悉相关权利,人民法院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符合条件的被告人提供辩护。规定了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的救济程序,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导致被告人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的,应当认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强化责任追究,对人民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未履行指派律师等职责,导致被告人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二是加强律师资源保障。规定了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对律师资源的统筹调配,鼓励和支持律师开展刑事辩护业务。要求组织资深骨干律师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发挥优秀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示范作用,组织刑事辩护专项业务培训,开展优秀刑事辩护律师评选表彰活动,推荐优秀刑事辩护律师公开选拔为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建立律师开展刑事辩护业务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律师参与刑事辩护工作积极性。三是加强经费保障。建立多层次经费保障机制,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确保经费保障水平适应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需要。包括司法行政机关协调财政部门合理确定、适当提高办案补贴标准并及时足额支付;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探索实行由法律援助受援人分担部分法律援助费用。四是完善工作衔接。《办法》在已有规定基础上对相关工作程序、衔接机制作了进一步完善,包括人民法院通知辩护的程序、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的程序、拒绝通知辩护的程序、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工作衔接等。
问:《办法》对保障刑事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作了哪些规定?
答: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是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内在动力。为此,《办法》对进一步保障刑事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作出了相应规定。一是规定知情权。人民法院作出召开庭前会议、延期审理、二审不开庭审理、宣告判决等重大程序性决定的,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人民法院应当依托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及时向辩护律师公开案件的流程信息。二是规定阅卷权。辩护律师提出阅卷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当时安排辩护律师阅卷,无法当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原因并在无法阅卷的事由消除后三个工作日以内安排阅卷,不得限制辩护律师合理的阅卷次数和时间。辩护律师可以带一至二名律师助理协助阅卷。律师发现案卷材料不完整、不清晰等情况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安排核对、补充。三是规定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通知辩护律师。人民法院同意的,应当及时收集、调取相关证据。人民法院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辩护律师要求书面答复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四是规定申请出庭作证权。被告人、辩护律师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的,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法庭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向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说明理由。五是要求尊重律师辩护意见。人民法院应当重视律师辩护意见,对于律师依法提出的辩护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作出有针对性的分析,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六是完善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规定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处置机制,畅通律师维护执业权利救济渠道,明确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负责受理律师投诉,要求公开受理机构联系方式。
问:《办法》对提高律师刑事辩护质量作了哪些规定?
答:提高律师刑事辩护质量是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长久保证。司法实践中,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还存在执业不够规范,辩护质量不高等问题,影响了刑事辩护工作的有效开展。只有提高律师辩护质量,才能使律师辩护全覆盖真正发挥作用。为此,《办法》一是对律师辩护质量提出要求。规定辩护律师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规范诚信履行辩护代理职责,勤勉尽责,不断提高辩护质量和工作水平,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同时对辩护律师会见、阅卷、庭前准备、参加庭审、发表辩护意见、提交书面辩护意见等作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二是对律师辩护纪律提出要求。规定辩护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业行为规范和法庭纪律。三是加强辩护律师监督指导。规定了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对辩护律师的监督指导职责。
问:《办法》准备在哪些地方开展试点?
答:《办法》规定,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在北京、上海、浙江、安徽、河南、广东、四川、陕西8个省(直辖市)试点,试点省(直辖市)可以在全省(直辖市)或者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工作。试点期限为一年。
问: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将如何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
答: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办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一是要认真学习《办法》。试点省(直辖市)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充分认识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贯彻落实《办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专门部署,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办法》精神上来,积极而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二是要细化工作措施。各试点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贯彻落实《办法》的具体措施,完善配套保障政策,强化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工作,加强刑事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规范辩护律师执业行为,充分发挥律师刑事辩护职能作用,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三是要建立协调机制。试点地区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定期沟通工作情况,形成贯彻落实《办法》的合力,共同推进试点工作。四是要加强监督管理。密切关注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发现解决问题,确保试点工作深入有效开展。试点工作情况,各试点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每半年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