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检察院:举报腐败分子最好秘密进行 不要多投
江苏检察院:举报腐败分子最好秘密进行 不要多投
2014-01-15 来源:扬子晚报 作者:admin扬子晚报讯(记者 于英杰)昨日,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方林等走进中国江苏网,介绍了检察机关控申部门接受公众控告、申诉和举报等相关职能,并在线回应网友们关心的热点问题,其中提到,检察机关鼓励公民举报腐败分子,但举报时最好秘密进行,保守举报秘密,不要多头举报,以防增加流转环节,造成泄密进而影响查办。据了解,去年各级检察院共发放举报奖金77万余元。
很多网友关心,举报人因各种条件限制,对腐败分子的情况了解可能不全面、不客观,举报内容不一定符合事实。对这些情况,检察机关如何处理?王方林为此特意解释说,错告与诬告是不同的,错告是由于举报人对情况了解不确实,对事实、证据、法律的错误理解和认识引起的,这与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的诬告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对错告的,检察机关不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当然,如果举报人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的很多举报与职务犯罪有关,比如举报一些腐败官员。那么,在举报职务犯罪时应注意哪些问题呢?王方林表示,举报时应把握五个方面:一是举报最好秘密进行,以免泄密后,被举报人毁灭证据、藏匿赃款赃物、订立攻守同盟,给检察机关查办带来困难。
二是保守举报秘密。公民举报后,不要随便和他人谈论举报情况,以防造成不利后果。
三是不要多头举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属于检察机关管辖,有的举报人为了引起重视,扩大举报影响,同时向多个部门举报,这样就增加了举报线索的流转环节,既耽误时间,也容易造成泄密,对举报人和查案都很不利。
四是举报后最好留下联系方式,与检察机关专门人员保持联系,也便于检察机关核实举报内容,检察机关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五是要实事求是。举报内容不能无中生有,也不能夸大其词,更不能出于各种动机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他人。在实事求是的前提下,尽可能详细准确地提供被举报人的情况、犯罪事实和相关证据,以便检察机关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