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刑诉法实施一年若干实践
聚焦刑诉法实施一年若干实践
2014-01-13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admin修改后刑诉法实施已满一年,检察机关在实践中遇到哪些问题?取得哪些经验?如何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近日,湖北省武汉市检察院、武汉市法学会、武汉市洪山区检察院共同举办了“刑事诉讼法实施与检察工作配套机制专题研讨会”,来自全国的法学专家学者和司法实务工作者60余人围绕上述问题进行了研讨。
实施刑诉法理念先行
刑诉法实施需要检察机关各部门加强协作。“要克服遇到情况不通气,遇到问题互相推诿等现象,加强部门之间协调配合机制建设。”武汉市洪山区检察院研究室主任殷善武率先发言。他提出,检察机关应加强内设部门之间的横向协作,树立“一盘棋”的全局观念,强化协作意识,建立既相互响应又相互依存的业务流程系统和案件线索信息共享系统,规范协作程序,突显制度刚性。武汉市江岸区检察院干警黄定海就协作问题提出要去除“本位思想”、“单干思想”,完善案件管理部门、业务部门、检察技术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
“修改后刑诉法带来的变革令人鼓舞,但律师辩护权的充分行使仍面临困难和阻碍。”湖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汪少鹏认为,应科学定位和规范检察机关和律师的关系,进一步细化律师在审查批捕环节发表意见的程序规定,落实自侦案件权利告知,规范对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认定,依法保障律师的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执业权利,从更深层次上降低错案率和减少由此对司法公信力产生的损害。对此,湖北省检察院审判监督处副处长赵慧提出,构建对抗与合作并重的新型检律关系,要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前提下,加强律师在诉讼中的作用,共同推进法治的进步和发展。
强化人权保障是本次研讨热点之一。有与会代表认为,实践中应更加注意摒弃传统的“三重三轻”观念(即“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障”、“重有罪推定,轻无罪推定”、“重配合,轻监督”),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执法理念,依法规范执法办案行为。武汉市青山区检察院检察长吴家峰提出,可以从四个方面构建检察机关尊重和保障人权机制:树立正确的人权理念,提升队伍素质,构建检察机关人权保障的能动机制;完善案件管理、检务督察、执法责任追究,强化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落实超时限办案责任追究、庭前会议、量刑建议、律师接待和投诉处理等制度,加强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推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专案专审等特殊保护制度,完善检察机关保障人权的救济机制。
关于非法证据排除问题,无锡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李乐平提出,必须建立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预警机制,实现由“言词证据为中心”向“实物证据为中心”的取证理念转变;实现由“被动说明合法”向“主动证明合法”的证据证明理念转变。
促进职务犯罪侦查升级提档
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以来,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如何化挑战为机遇,实现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升级提档,成为与会代表关注的焦点。
武汉市检察院反贪局局长薛建颖提出,检察机关应积极探索转换侦查模式,树立信息引导侦查的理念,摒弃“重破案、轻侦查”的思维,实施精细初查,依法立案,合理运用各种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推进侦查法治化进程。要建立合作型的检律关系,提高侦查效率,畅通反贪、反渎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职务犯罪侦查资格准入制度和职前培训制度,实现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专门化和专业化。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具体适用中存在居所确定难、特别重大贿赂案件标准界定“一刀切”等难题。有与会代表认为,检察机关应在坚持“慎用”的整体原则下,积极探索完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方式,规范审批程序和讯问行为,降低执行风险,强化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及执行合法性的监督,保障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特别重大贿赂案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对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情节恶劣的,可认定为“特别重大贿赂案件”。湖北省检察院反渎局副局长徐国华建议,可参照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以上述标准为基准确定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的数额标准。对“有重大社会影响”、“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可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职务级别、涉案领域、社会影响等确定。
有与会代表认为,完善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不仅对查办职务犯罪有重要意义,而且是保护办案人员的有效机制。要完善同步录音录像制作规程、移送制度、示证程序,明确与同步录音录像相关的证据规则,建立经受得住法律和公众检验的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机制。
完善刑事检察工作机制
刑诉法在逮捕制度、庭审制度、羁押必要性审查等方面的修改,为刑事检察和法律监督工作带来了新变化。
关于逮捕制度。有与会代表介绍了建立社会危险性证明机制的具体做法,并建议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时,除提供证明涉嫌犯罪的证据外,还应当提供有关逮捕必要性的证明材料。
关于庭前会议。有与会代表认为,应明确庭前会议内容,赋予检察机关启动庭前会议的建议权,赋予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启动庭前会议的申请权,由法院决定是否召开庭前会议;建立检察机关、辩护人、法院之间的良好沟通机制。
关于量刑建议。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尹恒提出,应在庭前会议中增加量刑意见交换内容,在庭审过程中增设独立的量刑建议审理程序,构建复合式庭审模式。还有与会代表提出,应当保障被告人在量刑程序中的主体地位,提高庭审量刑程序的抗辩性。
关于简易程序。有与会代表认为,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办案机制的完善不应当仅局限于审查起诉阶段,而应当贯穿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可协调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通过会签文件的方式,确定集中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类型、适用条件、移送程序等具体内容,与法院协商确定简易程序开庭的操作细则。
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武汉市城郊地区检察院干警王爱华、杨琳等与会代表认为,检察机关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贯穿批准(决定)逮捕到判决确定之间的各个诉讼阶段,建立人权保障、规范执法、自我监督、科技强检、检察一体化相结合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有与会代表认为,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方式应当强化司法审查的色彩,彰显程序公正。
关于“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北京市顺义区检察院检察长张守良认为,目前“两法”衔接机制中行政执法信息准入标准存在问题,可尝试建立新的准入标准,即将案件分为两类:单次行政违法行为达到一定程度构成犯罪和两次或两次以上行政违法行为累积评价为犯罪。前者只要法律法规条文中有“构成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类似表述即应录入信息共享平台;后者则特别注明是否受过两次或两次以上同类行政处罚。
强化对特别程序的监督
关于强制医疗程序。有与会代表提出,检察机关要对强制医疗的决定环节、执行环节和解除环节加强监督,有的放矢地构建和完善监督机制。还有与会代表提出,可以考虑培养专业化的检察人员对强制医疗程序进行检察监督。在强制医疗机构设置派驻检察室,实现对强制医疗执行机构的实时监督。对于强制医疗决定和执行中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检察机关可派员到现场监督。
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武汉市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刘国媛认为,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淡化“国家公诉人”的身份,突出“国家监护人”的身份,这并不是淡化检察机关的职能,而是完善其职能的体现。检察机关应构建批捕、起诉、监督、预防、保护“五位一体”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模式,建立健全以“少捕慎捕”为原则的审查批捕工作机制、“双向保护”为原则的审查起诉工作机制、“内外整合”的综合治理机制。北京市顺义区检察院干警郭旭强、郭航指出,检察机关应当注意发挥在未成年人帮教制度构建中的地位和职能优势,促进建立贯穿批捕、起诉、审判、执行全过程的系统化帮教体系,以最大程度地实现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正。
关于当事人和解。武汉市黄陂区检察院副检察长丁育华介绍了该院建立当事人和解公诉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和解案件评估确定机制、回访考察机制、多元化结案等方面的经验做法。有与会代表认为,应当准确定位检察机关在当事人和解程序中的角色。检察机关应以理性、克制的心态履行对当事人和解的见证职责。为保障该程序的有序高效运转,需要明晰和解特别程序与普通公诉案件程序、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深化调解组织、公安、法院等部门之间的衔接配合。还有代表认为,对于赔偿方式及数额的具体标准,建议参考民事诉讼中相关的赔偿标准,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