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知假买假”不影响消费者主张权利
最高法:“知假买假”不影响消费者主张权利
2014-01-09 来源:中国广播网 作者:admin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有关情况,并发布5起典型案例。对“知假买假者是不是消费者?“十倍赔偿”是否要以造成人身损害为前提,是否适用违约之诉?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承担何种责任?网络消费时遭受损失网络交易平台如何担责?等等热点问题一一回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共18个条文,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分九个方面向媒体介绍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
关于多年热议的“知假买假”问题,《规定》第3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显示,消费者孙银山明知超市出售的香肠过了保质期而购买,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孙银山退货并取得十倍价款赔偿金。
孙军工:也就是说,“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通常情况下的购物者应当认定为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确认其具有消费者主体资格,对于打击无良商家,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净化食品、药品市场环境。
对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十倍惩罚性赔偿,是否应以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规定》明确:“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孙军工:也就是说,消费者主张食品价款十倍赔偿金不以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这对于统一裁判尺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净化食品、药品环境,将产生积极影响。
规定还明确,商家应当对赠品质量安全承担责任。《规定》第4条规定,“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或者药品的赠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消费者未对赠品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孙军工:食品、药品事关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即使是赠品,也必须保证质量安全。消费者对赠品虽未支付对价,但是赠品的成本实际上已经分摊到付费商品中。赠送的食品、药品因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亦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考虑到消费者获赠食品、药品在实质上属于商家让利性质,故对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的条件,《规定》作了限定,即该赠品必须实际出现了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才能主张权利。
孙军工在介绍司法解释出台背景时表示,近年来,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活动十分猖獗,涉及“毒奶粉”、“瘦肉精”、“假肉食”、“地沟油”、“苏丹红”、“毒大米”、“毒生姜”、“毒胶囊”、“塑化剂酒”等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不断发生,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和假药劣药的“黑工厂”、“黑作坊”、“黑窝点”屡禁不止,虚假食品、药品广告十分常见,以普通食品甚至农药残留超标食品冒充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有机食品的现象比比皆是。这些行为给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危害,可能同时引发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据不完全统计,2010年-2012年,全国法院受理的食品、药品民事纠纷案件共计13216件,占各类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的6%。并呈逐年上升趋势。(记者 孙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