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发布办理渎职刑案司法解释 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将从严惩处
两高发布办理渎职刑案司法解释 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将从严惩处
2014-01-09 来源:人民网-法治频道 作者:admin人民网北京1月8日电 (记者 李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将于明天实施。根据司法解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有毒食品或者假药流入社会,将按渎职罪从严惩处。
《解释》第九条强调,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等流入社会,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应当依照渎职罪的规定从严惩处。
根据《解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解释》还指出,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按照刑法分则的规定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应当在综合认定其行为性质、是否提出反对意见、危害结果大小等情节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应当判处的刑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397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快递:
郑筱萸,2003年5月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中央纪委监察部于2007年3月1日公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原局长郑筱萸严重违纪受到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6月至2006年12月,郑筱萸利用担任国家医药管理局局长、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8家制药企业在药品、医疗器械的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直接或通过其妻、子非法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给予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9万余元。
2001年至2003年,郑筱萸先后担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期间,在全国范围统一换发药品生产文号专项工作中,违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和民主决策程序,草率启动专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这一事关国计民生的药品生产监管工作未做认真部署,并且擅自批准降低换发文号的审批标准。郑筱萸玩忽职守造成严重的后果,经后来抽查发现,包括部分药品生产企业使用虚假申报资料获得了药品生产文号的换发,其中6种药品竟然是假药。
2007年5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筱萸案作出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郑筱萸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7年7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郑筱萸被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