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级检察院应设立独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
省市级检察院应设立独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
2014-01-08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admin
高检院发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省市级检察院应设立独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
本报北京1月6日电(记者徐日丹)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下发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下称《规定》),对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程序予以进一步完善、细化。《规定》强调,省级、地市级检察院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较多的基层检察院,应当设立独立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条件暂不具备的,应当成立专门办案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规定》共六章八十三条。《规定》指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和特殊保护的原则,在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和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方式进行,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在依照法定程序和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快速办理,减少刑事诉讼对未成年人的不利影响。
《规定》强调,要依法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名誉,尊重其人格尊严,不得公开或者传播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开展社会调查时应当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名誉,避免向不知情人员泄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涉罪信息。
《规定》要求,检察院应当充分维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符合条件的被害人,应当及时启动刑事被害人救助程序,对其进行救助。对于未成年被害人,可以适当放宽救助条件、扩大救助的案件范围。
《规定》设立专节对附条件不起诉予以规范,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意见听取程序、特定案件进行听证、附条件不起诉的送达与宣布、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处理、公安机关复议复核、被害人的申诉程序、考验期限与审查起诉期限的计算方法、考验期内未成年人应当遵守的规定及附随义务、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帮教和考察方式、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情形等。
此外,《规定》还明确了社会调查的主体和效力、犯罪记录封存与解除封存的条件、社区矫正的监督程序、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界定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