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问“社区矫正制度”
四问“社区矫正制度”
2014-01-06 来源:新华网 作者:admin
访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局长姜爱东
新华网北京1月5日电(记者崔清新、杨维汉)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社区矫正制度。“社区矫正”成为司法体制改革领域的热词。
什么是社区矫正?它的发展历程如何?它与劳教制度的关系是什么?下一步怎样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对此记者采访了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局长姜爱东。
一问:何为社区矫正?
姜爱东:社区矫正是目前国际上普遍实行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在我国,社区矫正是把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等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与监禁矫正一样,社区矫正在本质上属于刑罚执行活动。但与监狱采取监禁刑罚执行方式不同,社区矫正是把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放在社会上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这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社区矫正的显著特征。
社区矫正制度是在立足我国国情,继承我国原有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总结社区矫正实践经验,吸收借鉴国外社区矫正有益做法基础上建立的。社区矫正是对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对刑罚执行制度的探索、改革和完善,构建了我国监禁刑执行和非监禁刑执行协调统一、相互贯通、互为支撑的新型刑罚执行体系。
二问:社区矫正的发展历程如何?
姜爱东: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院两部”)联合下发通知,决定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并确定北京等6省市为首批试点地区。2005年“两院两部”联合发文,将试点范围扩大到18个省区市。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积极推行社区矫正。2008年12月,《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要求推进社区矫正立法工作。司法部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
2009年10月,“两院两部”召开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对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作出部署。2011年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2012年1月,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社区矫正执行体制、执行程序、矫正措施、法律监督等主要问题作出规定,为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国依法顺利开展提供了制度保证。2012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社区矫正制度又作出进一步规定。这两部法律的相关规定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
目前,社区矫正工作已在全国各省区市全面开展,社区服刑人员数量不断增长。到2013年11月底,各地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70.7万人,累计解除矫正104万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66.7万人。
社区矫正工作提高了罪犯教育改造质量。对那些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不予收监关押,在社会上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减少违法犯罪。通过综合运用社会力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教育改造和帮扶,丰富改造手段和方式,提高了改造效果。绝大多数社区服刑人员能够认真接受矫正,遵纪守法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明显增强,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的重新犯罪率一直保持在0.2%的较低水平。
三问:社区矫正会替代劳动教养制度吗?
姜爱东:这种认识不正确。社区矫正制度和劳动教养制度是两种性质不同的制度。社区矫正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劳动教养是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国务院有关法规,对违反治安管理法规、不够刑事处罚的人员采取的强制性教育的行政措施,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两者在法律依据、适用范围、适用程序和执行方式都不相同。健全社区矫正制度,不是因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提出来的,而是为了更好地教育、矫正犯罪分子。
四问:如何贯彻落实“健全社区矫正制度”的要求?
姜爱东:目前,社区矫正法的制定工作正有序推进。新形势下,为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健全社区矫正制度”的要求,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将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进一步落实社区矫正工作任务。严格进行监督管理,督促社区服刑人员认真遵守法律法规、禁止令和各项监督管理规定,防止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切实做好教育矫正,创新教育方式方法,不断增强教育矫正效果。切实做好帮扶工作,积极完善和落实帮扶政策,为社区服刑人员融入社会创造条件。二是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制度建设,推进社区矫正立法工作。三是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基础保障,加大对社区矫正经费保障政策的贯彻执行力度,推进社区矫正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社区矫正网络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