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
2013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
2014-01-06 来源:正义网 作者:admin国内高校首家专业性研究报告 《2013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
(2014年1月5日)
发布单位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
合作单位
《人民检察》杂志社
北京工业大学大学法律系
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
此报告授权正义网独家发布。引用本报告数据请注明版权单位:“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简介
中心依托北师大法学院与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雄厚的学术力量成立, 隶属北京师范大学,是国内 高校首家以企业高管人群的犯罪预防为对象的应用性研究机构。2013年1月20日,中心发布了国内首份专业性的《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近50家媒体进行了详细报道和深度采访,已产生广泛社会与学术影响。
中心以“全面揭示企业家犯罪现状、推动企业(家)犯罪预防理论和实践”为宗旨,聚合校内外著名专家学者,着力在法学家、经济学家、企业家与司法机构、律师、媒体和公众间搭建桥梁,共同关注中国企业的发展,助力市场经济法治建设不断进步和企业治理不断完善。
中心依托“两大”平台开展学术活动:一是发布权威的《中国企业家犯罪年度报告》,为开展企业刑事风险防控和减少企业家犯罪,提供可靠的事实依据与路径指引;二是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合作召开跨领域的“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与经济发展高端论坛”年度会议,聚集各路精英,共商刑事风险防控与促进经济发展大计。
中心在引领理论研究的同时,积极开展系列社会服务活动。服务内容包括:(1)企业刑事风险防控培训;(2)企业刑事风险诊断与防控对策设计;(3)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咨询;(4)企业疑难、复杂案件咨询 。
为加强与企业界的广泛联系与合作,中心设立企业理事会。凡依法成立的企业,可申请成为理事会成员,并享有相应的社会服务权利。
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机构
学术顾问
高铭暄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特聘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国际刑法学协会名誉副主席暨中国分会名誉主席
储槐植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特聘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顾问
王 牧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名誉会长
专家委员会
主 任
赵秉志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暨中国分会主席
副主任
宋寒松 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厅长
裴显鼎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
陈正云 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副厅长
皮艺军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犯罪学研究会高级顾问
中心主任
张远煌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党委书记,中国法学会理事
中心常务副主任
刘志伟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院副院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
说 明
一、报告的宗旨
客观反映中国企业家犯罪现状和趋势,推动企业家犯罪预防理论研究与企业刑事风险防控实践,为促进市场经济法治建设和政府科学决策提供经验素材和参考。
二、“企业家犯罪”的定义
本报告中的企业家,指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即董事长、董事、经理、企业实际控制人、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企业高管。
本报告中的企业家犯罪,是指企业家实施的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犯罪。不包括企业家实施的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无关的犯罪。
三、报告的案例来源
课题组从人民网、新华网、中新网、新浪网、搜狐网、网易等大众网络媒体上公开报道的企业家犯罪信息中,持续检索和收集整理了成型的案例共计463例。案件收集的时间跨度为2013年1月1日到2013年12月31日期间,基本涵盖了本年度公共媒体报道的企业家犯罪案件。
在463起案例中,370件案件皆为真名报道,有93例案件(占全部案件的20.9%)在报道过程中使用了化名或未使用全名;从发案地域分布看,共涉及除台湾省和西藏自治区以外的30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
依托不具有合法企业资质实体所实施的犯罪未计入本报告中。
四、报告的统计指标
为了准确揭示企业家犯罪案例的统计特征,课题组从犯罪行为、犯罪人和刑法适用三方面,共设定了31项测量指标(2012年报告为22项统计指标)。其中,企业家犯罪行为测量指标8项;企业家犯罪人测量指标9项;企业家犯罪刑法适用测量指标14项。
8项企业家犯罪行为指标:企业性质、产业类型、发案地域、案发环节、案发原因、犯罪方式、涉案数额、犯罪所得;
9项企业家犯罪人指标: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企业职务、社会身份、干部级别、涉案人数、主从犯、人际关系;
14项企业家犯罪刑法适用指标:涉案罪名、罪名数量、罪名结构、罪名触犯频率、腐败犯罪、涉案数额、犯罪所得、共犯关系、刑种适用、刑期分布、罚金刑适用、缓刑适用、附加刑适用、免于刑事处分。
根据上述29项指标对案例逐个进行解析,然后通过SPSS20.0统计软件将463个案例进行汇总,建立了“2013年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件数据库”作为本报告的统计分析基础。
五、本报告的新增内容
本年度报告较之2012年报告,在统计与内容上呈现四大新变化:(1)案例统计基数增大(共463例,去年为245例),并新增9项统计指标,统计参数达到31项;(2)适应国家反腐败形势的需要,将企业家腐败犯罪进行单独统计和分析,揭示了应将民营企业反腐败斗争纳入到国家整体反腐败体系的必要性与紧迫性;(3)对企业家犯罪的刑法适用特征进行了详细统计,为从刑事政策、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角度更加深入地研究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的规制与处罚提供了宝贵素材和反思性启示;(4)为切实推动企业和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实践,对企业家触犯的高频率罪名和企业刑事风险高发环节进行了专门分析。
六、报告的基本结构
本报告正文共分五部分:
第一部分 2013年企业家犯罪特征
第二部分 2013年企业家犯罪刑法适用特征
第三部分 2013年企业家腐败犯罪特征
第四部分 2013年企业家犯罪“十大风险点”透视
第五部分 2013年企业家犯罪“十大案例”评析
目 录
第一部分 2013年企业家犯罪特征
一、涉案企业家人数
二、涉案企业家的职务与社会身份
三、涉案企业家的年龄与性别
四、涉案企业家的受教育程度
五、企业家犯罪案发环节与案发原因
六、涉案企业的性质与产业分布
七、涉案企业的地域分布
第二部分 2013企业家犯罪刑法适用特征
一、企业家涉案的罪种结构
二、企业家涉案的罪名分布
三、企业家犯罪的“十大罪名”
四、涉案企业家的共犯关系
五、涉案企业家的刑种适用与刑期分布
第三部分 2013年企业家腐败犯罪特征
一、企业家腐败犯罪的统计特征
二、企业家腐败犯罪的刑法适用特征
第四部分 2013年企业家犯罪“十大风险点”透视
一、财务管理
二、贸 易
三、企业融资
四、安全生产
五、工程承揽
六、物资采购
七、招投标
八、产品质量
九、人事任用
十、公司设立、变更
第五部分 2013年企业家犯罪“十大案例”评析
第一部分 2013年企业家犯罪特征
一、涉案企业家人数
截止至2013年12月31日,共搜集到本年度新发生的企业家犯罪案件463例,涉案企业家共计599位。另有11例案件19名涉案企业家发案时间在2013年之前,但于今年进行了宣判,在今年的企业家犯罪案件总数和涉案企业家总数中未计入,但在涉及“企业家刑法适用特征”时,将与今年已审结的企业家犯罪案件一并统计分析。
在本年度发生的463例企业家犯罪案件中,国企企业家犯罪案件110例,占企业家犯罪案件总数的23.8%,涉案企业家128人,占涉案企业家总数的21.4%;民企企业家犯罪案件352例,占案件总数的76.3%,涉案企业家469人,占总人数的78.6%(1例案件无法确定企业性质,2名涉案企业家在此未计算在内)。
已审结并执行判决的企业家犯罪案件数为192例,占全部案件的41.5%;企业家犯罪人252名,占全部涉案企业家的42.1%;已被正式调查(包括纪检委立案调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及已进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和法院审理程序)的案件数量为271例,涉及企业家347人。
在252名企业家犯罪人中,国企企业家67人,占全部犯罪企业家人数的26.6%;民企企业家183人,占所有犯罪企业家73.4%。另有2名企业家所在企业性质不明。
2012年的企业家犯罪案件数量为245例,涉案企业家共计272人。与上一年度的企业家犯罪报告相比,今年通过公共媒体搜集的企业家犯罪案例数增加80%,涉案企业家人数增加120%。这不仅说明公共媒体对于企业家犯罪案件的关注度越来越高,而且也从一个侧面表明了我国企业家犯罪的增长趋势。
二、涉案企业家的职务与社会身份
提及涉案企业家在企业内职务的人数共有592人,其中公司总经理224人,占总人数的37.8%;实际控制人152人,占25.7%;企业董事长133人,占22.5%;总工程师或总会计师44人,占7.4%;企业董事36人,占6.1%;董事会秘书3人,占全部人数的0.5%。
与去年的企业家犯罪报告相比,涉案的董事长和总经理依旧是大多数,但与2012年不同的是,今年企业实际控制人涉案的显著增多(去年涉案企业家为企业实际控制人的仅12人)。不论在绝对数据上有任何的变化,企业内刑事风险高发的职务,实际上都是拥有绝对权力却缺乏相应监督的“一把手”位置。对于企业家犯罪的预防,重点之一就在于企业管理机制中,应强化企业内部权力的合理分配与科学监督。
在涉案企业家社会身份方面,2013年可以核实姓名的涉案企业家中,有较高社会身份的共计28人,包括人大代表9人(全国人大代表5人,省人大代表1人,市人大代表3人)、省政协委员3人、全国劳动模范3人,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13人,占涉案企业家总数的4.7%。
在2012年的统计中, 20位企业家具有较高社会身份,其中包括各级人大代表7人,政协委员5人,荣获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8人。比例和结构均与2013年差别不大。
三、涉案企业家的年龄与性别
在599位涉案企业家中,性别明确的共计575位(2位企业家所在企业性质不明,在下文的讨论中予以排除)。其中,男性企业家480人(国企男性企业家112人,民企男性企业家368人),占83.8%;女性企业家93人(12位国企企业家和81位民企企业家),占16.2%。
在年龄特征方面,只有194位涉案企业家年龄信息明确。涉案企业家的年龄均值为43.2岁,同时年龄中值为43岁。这表明该平均年龄具有较显著的统计意义。50岁的涉案企业家人数最多,共13人。
60位国有企业家平均年龄为49岁,主要集中在50—59岁(与去年相同),共计26人;最年轻的国有企业家年龄为29岁,最年长的74岁。
134位民营企业家的集中在30—39岁(去年为40—49岁),共计47人。平均年龄为40.6岁(去年为47.2岁),最年轻的民营企业家仅24岁,最年长的70岁。
与去年的报告相比,民企企业家犯罪的年龄均值和犯罪的集中年龄段均有较明显下低。同时,国有企业家犯罪的平均年龄明显高于民营企业家,这一趋势与2012年企业家犯罪报告相符。
四、涉案企业家的受教育程度
媒体报道涉及企业家教育程度的共计90人,其中包括31位国企企业家与59位民企企业家。在31位国企企业家中,初中学历的企业家3人,高中或中专学历的企业家4人,有24位国企企业家具有大专或本科以上学历。在59位民企企业家中,小学学历的仅1位,初中学历6位,高中、中专或职高学历的企业家共15名,有37名企业家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与2012年企业家犯罪报告相比,2013年本科以上高学历的企业家共计60位,占到了已知学历的涉案企业家人数的三分之二,较去年有较大提高。
五、企业家犯罪案发环节与案发原因
(一)企业家犯罪案发环节
公开报道中明确企业家犯罪案发环节的案例共计391例。案发环节主要集中在财务管理(167例案件,占已知案件总数的42.7%)、贸易(79例案件,占已知总数的20.2%)以及融资环节(65例案件,占16.6%)。其他类型的案发环节按照发生频率依次为:安全生产环节(27例),工程承揽(19例),物资采购(12例),招投标(8例),人事调动(5例),产品质量(5例),公司设立变更(2例),证券投资(2例)。其中1例案件由于无法确定涉案企业性质,在下文的讨论中予以排除。
1、国有企业 共有84例案件可以明确其案发环节。按照发生频率依次为:财务管理(47例),贸易(9例),工程承揽(7例),物资采购(6例),招投标(6例),安全生产(4例),融资(3例),公司设立、变更(1例),证券(1例)。
在2012年的报告中,涉案国企财务管理环节发案31例(44.9%),招投标环节13例(18.8%),融资环节7例(10.1%)。发案主要集中于财物管理环节的特征表现出了年度一致性。
2、民营企业 民企涉案的306例案件中,最易出现犯罪问题的环节与国企相同,都是公司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方面,共计120例案件,占到全部已知民企案发环节案件的39.2%。其他类型的案发环节按照发生频率依次为:贸易(69例),融资(62例),安全生产(23例),工程承揽(12例),物资采购(6例)、在产品质量(5例)、人事调动(5例)、招投标(2例)、公司设立变更(1例)以及证券(1例)。
2012的报告中,涉案民企融资环节发案47例(36.4%),财物管理环节38例(29.5%),贸易环节23例(17.8%)。民企在融资环节发案的比例有所减少。
在案发环节方面,国企涉案企业与民企涉案企业既表现出了共性,又体现了各自的不同。在共性方面,无论国企还是民企,过半数的案件发生在公司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环节,这一现象应引起高度重视。
在课题组所进行的另一项关于企业家经营理念的调查中,同样发现了这一问题,有不少企业家在公司管理的过程中将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混同。企业家在企业财务方面的认识误区,很大程度上导致企业家犯了罪而不自知情况的发生。前述数据显示,尽管2013年有所下降,仍有将近五分之一的民企案件发生于融资环节,这从一个侧面表明民营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长期面临着融资困难的问题。
(二)企业家犯罪的案发原因
媒体报道中提及企业家犯罪案发原因的共计393例(其中一例案件涉案企业性质不明)。其中,被害人报案和相关机构介入调查的各为120例,占所有已知案件的30.5%,举报88例,占22.4%。
其他案发原因按频率依次为:串案(23例)、自首(19例)、发生事故(13例)、资金链断裂(9例)、媒体揭露(1例)。
1、国有企业 86例国企企业家犯罪案件在公开报道中提及了案发原因。其中,相关机构介入调查是最主要的原因,共41例,占到已知案发原因案例的47.7%;其他案发原因按频率依次为:举报(23例)、串案(10例)、自首(7例)、被害人报案(4例)、发生事故(1例)。
2、民营企业 有306例民企企业家犯罪案件可以明确案发原因。其中,最主要的是被害人报案,共115例,占所有已知民企企业家犯罪案例的37.6%。其他案发原因按频率依次为:相关机构介入调查(79例)、举报(65例)、串案(13例)、自首(12例)、发生事故(12例)、资金链断裂(9例)、媒体揭露(1例)。
有关案发原因的统计结论与2012年报告基本一致。国企企业家案件与民企企业家案件表现出了明显的不同。国企企业家案发的最主要原因是相关机构主动介入调查,民企企业家案发的最主要原因是被害人报案。这一差异是否从一个侧面说明对公司企业运营监管的差别对待?相关机构是否将更多的关注集中在国有公司和企业方面,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民企企业的监管?对此,应当引起相关部门以研究人员的重视和思考。
六、涉案企业的性质与产业分布
在463个案例中,国企企业家案件共计110例,占涉案企业总数的23.8%;民企企业家案件共计352例,占涉案企业总数的76.2%(有1例案件的企业所有制类型不明)。
与2012年企业家犯罪报告相比,今年企业家犯罪案件数量大幅度增多,主要是民企企业家犯罪案例的曝光数量大增,由2012年的158例增长到352例;国企企业家犯罪案件数量变化不大(2012年国企案件共85例)。
在涉案企业的产业类型方面,有389例案件报道了涉案企业的产业类型。
其中,涉案企业的主要经营领域为:金融投资61家(占已知的15.7%);能源矿产开发和利用58家(占14.9%);制造与销售54家(占13.9%);房产建筑和销售44家(占11.3%);零售百货38家,占9.8%;粮油食品加工制造30家;物流运输行业、医药卫生行业均为25家;电子信息网络服务行业的涉案企业24家,娱乐业以及餐饮服务业的涉案企业各15家。
与去年的报告相比,涉案企业在产业类型分布方面基本没有变化。
七、涉案企业的地域分布
有459家涉案企业的地理位置可以确定。除了西藏自治区以及港澳台地区外,其他30省市自治区均有涉及
涉案企业分布最集中的四个地区:北京(57家涉案企业)、广东(55家涉案企业)、浙江(55家涉案企业)、江苏(36家涉案企业)。
上述地域分布与去年较为一致。在2012年的报告中,北京(48家)、广东(38家)、浙江(28家)、江苏(15家)是涉案企业分布最集中的四个地区。
其他涉案企业的地理分布为:27家位于安徽省,22家位于四川省;有十个省(市)的涉案企业为10至20家;有14个省(市)的涉案企业在10家以下。
需要注意的是,上海作为经济发展水平相当高的国际大都市,企业家犯罪比例相对较低。今年在30个省区中排位13位,去年在发案的25个省区中排位19位。
经济发展程度方面,有457例案件可以确定涉案企业所在的市县。有109家涉案企业位于“北上广深”四个一线城市中;二线城市的涉案企业数量最多,达到了146家;三线城市内的涉案企业最少,共计88家;另有114家涉案企业位于四线城市。
第二部分 2013企业家犯罪刑法适用特征
在599名犯罪或涉嫌犯罪的企业家中,有44名企业家涉嫌的罪名无法从媒体中获悉,在下文的讨论中将其排除。
另有11例案件19名涉案企业家虽然发案时间在2013年之前,但案件于今年进行了宣判,因此在以下的讨论中将涵盖这19名企业家。
一、企业家涉案的罪种结构
在企业家涉案的罪名分布方面,总共涉及77个具体罪名。与去年相比,涉案罪名数减少3个。
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的规定,这些罪名分属于《刑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和第八章。其排列顺序为: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共涉及40个罪名,占罪名总数的51.9%。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涉及的罪名有2个,分别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二节“走私罪”中涉及的罪名也是2个,分别为走私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罪。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涉及的罪名共有8个,分别为抽逃出资罪,虚报注册资本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隐匿、销毁会计凭证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共涉及6个罪名,分别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骗取贷款罪,泄露内幕信息罪,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伪造金融票证罪,骗取票据承兑罪。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中,共涉及6个罪名,分别为集资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票据诈骗罪和保险诈骗罪。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中共涉及7个罪名,分别为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罪,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逃税罪,非法出售发票罪以及骗取出口退税罪。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中,共涉及3个罪名,分别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假冒注册商标罪。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共涉及6个罪名,分别为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串通投标罪。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共涉及15个罪名,占罪名总数的19.5%。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共涉及8个罪名,分别为寻衅滋事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妨害公务罪,买卖国家证件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中涉及非法行医罪1个罪名。
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涉及非法采矿罪与污染环境罪2个罪名。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涉及贩卖毒品罪与容留他人吸毒罪2个罪名。
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中涉及容留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2个罪名。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涉及8个罪名,占罪名总数的10.4%。
所涉及的具体罪名分别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及盗窃罪。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中涉及7个罪名,占罪名总数的9.1%。
涉及的具体罪名为: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涉及5个罪名,占罪名总数的6.5%。
具体最分别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涉及2个罪名,分别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占涉案罪名总数的2.6%。
二、企业家涉案的罪名分布
在企业家涉案的罪名分布方面,国企企业家涉案的罪名范围和具体罪名差别明显。
1、国企企业家 共133人,涉及19个罪名。
高频率的罪名分布为:受贿罪56人次,贪污罪39人次,挪用公款罪22人次。国企企业家的高频率罪名分布趋势与2012年报告相同。
较高频率罪名为:私分国有资产罪5人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4人次。
较低频率罪名为:职务侵占罪、行贿罪、诈骗罪各3人次;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各2人次;
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各1人次。
2、民营企业家 共483人,涉及72个罪名。
高频率罪名依次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64人次、诈骗罪54人次、挪用资金罪39人次、职务侵占罪36人次、合同诈骗罪35人次、行贿罪23人次、非法经营罪23人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3人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2人次、集资诈骗罪21人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1人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人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19人次。
与2012年报告中民营企业家的高频率罪名相比较(依次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诈骗罪各、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行贿罪、挪用资金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可以看出以下变化: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行贿罪、挪用资金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仍然属于民营企业家的高频率犯罪。
非法经营罪由去年的较高频率犯罪,上升为今年的高率犯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则由去年的低频率犯罪,上升为今年的高频率犯罪。
位居2012年民营企业家“十大罪名”之列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在今年则下降为低频率犯罪(仅为5人次)。
触犯频率较高的罪名分布为:虚报注册资本罪10人次、隐匿销毁会计凭证罪10人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10人次;单位行贿罪、抽逃出资罪、逃税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各9人次。
故意伤害罪8人;信用卡诈骗罪7人;重大责任事故罪、骗取贷款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各6人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欺诈发行股票罪、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保险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各5人次;
虚开发票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各4人;容留介绍卖淫罪、盗窃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环境污染罪、金融凭证诈骗罪各3人;贩毒罪、容留吸毒罪、组织卖淫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串通投标罪、非法出售发票罪各2人次;
泄露内幕信息罪、非法采矿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聚众斗殴罪、妨害公务罪、走私罪、买卖国家证件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金融票证罪、绑架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行医罪、走私普通货物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骗取票据承兑罪、挪用公款罪(共犯)、贷款诈骗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虚开用以抵扣税款的发票罪、票据诈骗罪各1人次。
三、企业家犯罪的“十大罪名”
“十大罪名”是根据本年度涉案企业家所触犯的具体罪名的频数来进行筛选,并根据频数由高到低进行排序。
企业家触犯频率最高的十大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65人次),诈骗罪(57人次),受贿罪(56人次),贪污罪(39人次),挪用资金罪(39人次),职务侵占罪(39人次),合同诈骗罪(35人次),行贿罪(26人次),非法经营罪(23人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3人次)。
上述10个罪名占企业家涉案罪名数的13.0%,占企业家触犯罪名总数的45.3%。
国企企业家触犯频率最高的三个罪名与去年完全一致:受贿罪(56人次)、贪污罪(39人次)和挪用公款罪(22人次)。
上述3个罪名占国企企业家涉案罪名数的15.7%,占国企企业家触犯罪名总数的66.9%。
民企企业家触犯频率最高的十个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64人次)、诈骗罪(54人次)、挪用资金罪(39人次)、职务侵占罪(36人次)、合同诈骗罪(35人次);行贿罪(23人次)、非法经营罪(23人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3人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2人次)、集资诈骗罪(21人次)。
上述10个罪名占民企企业家涉案罪名总数的14.5%,占民企企业家触犯罪名总数的49.6%。
四、涉案企业家的共犯关系
在463例企业家犯罪案件中,有42例案件无法确定具体的涉案人数,在下面的讨论中将其排除。
在已知具体涉案人数的421例案件中(其中1例案件涉案企业性质不明),269例案件系单独犯罪案件,152例共同犯罪案件中,共计犯罪人数为1221人。
其中,共同犯罪的涉案人数从2人到79余人不等。共同犯罪的具体人数依次为:2人共同犯罪的案件共计60例,4人共同犯罪的案件21例,3人共同犯罪的案件17例, 7人共同犯罪的案件10例,5人共同犯罪的案件共9例,6人共同犯罪的案件5例。152例共同犯罪中作案总人数为952人。
在110例国企企业家犯罪案件中,91例报道了涉案人数,共计犯罪人数为188人。其中,一人单独犯罪的69例,2人共同犯罪的11例,4人以上共同犯罪的6例,3人共同犯罪的5例。除去单独作案的69例案件中的69位企业家,22例国企企业家共同犯罪中涉及的作案人数共计119人。
在352例民企企业家犯罪案件中,329例报道了涉案人数,共计犯罪人数为1031人。其中,一人单独犯罪200例,2人共同犯罪的48例,3人共同犯罪的12例,4人共同犯罪的21例,5人以上共同犯罪的共计48例。除去单独犯罪的200人,共同犯罪中涉及的作案人数合计为831人。
五、涉案企业家的刑种适用与刑期分布
在271名已判决的企业家中,可以确定具体判决结果的共计250人(包括往年发案今年判决的19名企业家与2名涉案企业性质不明的企业家)。其中:
2人免于刑事处罚,占判决总数的0.8%;
2人被判处管制1年,占判决总数的0.8%;
2人分别被判处拘役3个月与拘役5个月,占判决总数的0.8%;
220人被判处6个月至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占到全部判决企业家的88%。
其中,85人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占全部判决有期徒刑企业家的38.6%;135名企业家被判处五年以上至二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占全部判决有期徒刑企业家的61.4% 。
14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占判决企业家总数的5.6%;
10位企业家被判处死刑,占判决企业家总数的4%。其中,
5位企业家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占判决企业家总数的2.0%。
涉案罪名分别为:顾春芳案(2013年前发生今年判决,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抽逃出资罪)、王雨案(集资诈骗罪)、董小凤案(集资诈骗罪)、刘仁生案(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高玉君案(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
5位企业家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占判决企业家总数的2.0%。
涉案罪名分别为:宋文代案(2013年前发生今年判决,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白俊才案(集资诈骗罪)、林海燕案(集资诈骗罪)、苏叶女案(集资诈骗罪)、吴亚贤案(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采矿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抽逃出资罪,妨害公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
共有54位企业家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占判决企业家总数的21.6%。
共有33名企业家被判处没收财产,占判决企业家总数的13.2%。其中,17位企业家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共有118位企业家被判处1000至1.27亿元不等的罚金,占所有判决企业家的47.2%。
共有28名企业家被宣告6个月至五年不等的缓刑,占所有判决企业家的11.2%。
(一)国企企业家判决结果
国企企业家判决结果明确的共计71人。其中:
免于刑事处罚1人,占判决国企企业家总数的1.4%;
62位企业家被判处1年6个月至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
11名企业家判处的刑期不满5年,占所有被判处有期徒刑国企企业家总数的17.7%;51位企业家被判处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占所有被判处有期徒刑国企企业家总数的83.3%。
5位企业家被判处无期徒刑,占判决国企企业家总数的7.0%;
2位企业家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占判决国企企业家总数的2.8%;
1位企业家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占判决国企企业家总数的1.4%。
(二)民企企业家判决结果
民企企业家判决结果明确的共计177位。
免于刑事处罚1人,占判决民企企业家总数的0.6%;
管制2人,占判决民企企业家总数的0.6%;
拘役2人,占判决民企企业家总数的0.6%;
156人被判处6个月到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
72人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占所有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民企企业家的45.9%;
85名民企企业家则被判处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占所有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民企企业家的54.1%;
9名民企企业家被判处无期徒刑,占判决民企企业家总数的5.1%;
3名民企企业家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占判决民企企业家总数的1.7%;
4位企业家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占所有判决民企企业家总数的2.3%。
第三部分 2013年企业家腐败犯罪特征
企业家腐败犯罪共计168例案件,215位企业家(其中1例案件的企业所有制类型不明,在下文讨论中排除该例案件中的2名企业家)。
2012年企业家腐败犯罪共92例,103位企业家。与去年相比,今年企业家腐败犯罪案件在案件数量与涉案企业家人数方面均有显著增加。
一、企业家腐败犯罪的统计特征
2013年企业家腐败犯罪案件中,81例为国有企业家腐败案件,占国有企业家犯罪案件总数的73.6%;涉案国企企业家共96人,占国有企业家涉案总人数的75%;
86例为民企企业家腐败案件,占民企企业家犯罪案件总数的24.4%;涉案民企企业家共117人,占民企企业家涉案总人数的24.9%。
已审结并执行判决的案件数量为95例,占已审结案件的49.4%,共涉及企业家117名,占已判决企业家的46.4%;已被正式调查的案件数为71例,共涉及企业家96人。
在已判决企业家中,国企企业家67人,占已判决企业家人数的54.7%,;民企企业家53人,占45.3%。
(一)涉案企业家职务与社会身份
在企业内部职务方面,公司总经理97人,占腐败犯罪企业家总数的45.5%;董事长45人,占21.1%;实际控制人30人,占14.1%;总工程师或总会计师28人,占13.1%;董事12人,占5.6%;董事会秘书1人。
能确认的4位企业家的社会身份为省人大代表1人,获市级以上荣誉的3人。
(二)涉案企业家的性别、年龄及受教育程度
207位性别信息明确的企业家中,男性企业家182人,包括国企男性企业家83人,民企男性企业家99人;女性企业家25人,包括国企女性企业家10人,民企女性企业家15人。
在年龄特征方面,核实了78位企业家的准确年龄。涉嫌腐败犯罪的企业家平均年龄为43.13岁,与年度企业家平均年龄43.22岁基本持平。其中,年龄最大的企业家74岁,最小的26岁。涉嫌腐败犯罪的国企企业家年龄中位数为50岁,年龄集中在50-59岁之间,共计16人;民企企业家的年龄中位数为40岁,年龄集中在40-49岁之间,共计15人。
在企业家受教育程度方面,共核实了29位企业家的学历。在14位涉案国企企业家中,初中2人,高中3人,本科及以上学历的9人;在15位涉案民企企业家中,初中学历1人,高中4人,本科及以上学历10人;共计19名企业家拥有本科及其以上学历。
(三)企业家腐败案件发案环节与案发原因
156例案件的发案环节集中在财务管理(96例,占61.1%)、贸易(22例,占14.0%)与工程承揽(14例,占8.9%)三方面。其他发案环节依次为:物资采购(7例)、招投标(7例)、融资(5例)、安全生产(2例)、人事调动(1例)、证券(1例)、公司变更(1例)。
案发原因方面,137例案件中,相关机构主动介入调查和举报是腐败案件案发的最主要原因,占已知案发原因案件数的比例分别为29.2%(共计40例)和28.5%(39例)。其他案发原因依次为:报案占15.6%(26例)、串案占10.9%(15例)、自首占8.8%(12例)。此外,资金链断裂3例,因发生事故和媒体揭露而引发的各1例。
1、国企发案环节与案发原因
75例国企案件中,发案环节主要集中在财务管理方面(43例),占已知发案环节国企总数的56.6%,其他发案环节依次为:贸易(8例)、工程承揽(7例)、物资采购(6例)、招投标(6例)、融资(2例)、安全生产(1例)、证券(1例)、公司变更(1例)。
61例国企腐败案件案发的最主要原因是相关机构介入调查(25例,占41.0%),其他案发原因依次为:举报(20例,占32.8%)、自首(7例,占11.5%)、串案(6例,占9.8%)、报案(3例)。
2、民企发案环节与案发原因
80例民企腐败案件的高发环节及案发原因与国企一致,但各环节具体比例有差异。
财务管理环节(53例,占65.4%);其次为贸易环节(14例,17.3%);其他发案环节依照频率依次为:工程承揽(7例)、融资(3例)、安全生产(1例)、物资采购(1例)、招投标(1例)。
76例民企腐败案件案发的最主要的三个原因分别为被害人报案(23例,占30.3%)、举报(19例,占25.0%)和相关机构主动调查(15例,占19.7%),其他案发原因依次为:串案(9例,占11.8%)、自首(5例,占6.6%)、资金链断裂(3例)、发生事故(1例)、媒体揭露(1例)。
(四)企业家腐败案件涉案企业的行业类型
138例案件中涉案企业的行业类型可核实。其中29家(占21.0%)企业主要从事矿产开发与能源利用的16家(占11.6%),主要从事房产建筑行业、工业产品制造、粮油食品生产以及零售百货的企业各有14家,分别占10.1%。
此外,13家企业集中在金融投资方面,12家企业主要从事医疗卫生行业,11家企业主要从事物流运输行业,电子信息网络服务行业的涉案企业有7家,主要从事娱乐业以及餐饮服务业的涉案企业各有4家。
(五)企业家腐败案件涉案企业的地域分布
165家涉案企业所在地区可核实。居前三位的为北京(25家)、广东(17家)、
浙江(15家)。
江苏(14家)、安徽(13家)、四川(10家)。其他18个省(市)辖区内的涉案企业均少于10家。
经济发展程度方面,有42家涉案企业位于“北上广深”四个一线城市中;二线与四线城市内的涉案企业数量最多,均为46家;三线城市内的涉案企业最少,共计31家。
二、企业家腐败犯罪的刑法适用特征
(一)企业家腐败犯罪的罪名分布
企业家腐败犯罪共涉及10个罪名,占企业家犯罪罪名数的13.0%,占企业家涉案罪名总数的37.6%。
具体罪名为:贪污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私分国有资产罪。
国企企业家腐败犯罪共涉及6个罪名,占国企企业家犯罪罪名数的31.6%,占国企企业家涉案罪名总数的87.1%。按照罪名触犯频率依次为:受贿罪(56人次)、贪污罪(39人次)、挪用公款罪(22人次),私分国有资产罪(5人次)、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各3人次。
民企企业家腐败犯罪共涉及6个罪名,占民企企业家犯罪罪名数的8.3%,占罪名总数的21.7%。按照罪名触犯频率依次为:挪用资金罪(39人次)、职务侵占罪(36次)、行贿罪(23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19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10次)、单位行贿罪(9次)。
(二)企业家腐败犯罪中的数额与刑期关系
在222位涉嫌腐败犯罪的企业家(包括9名往年发案今年判决的企业家)中,涉嫌数罪的企业家共计58人,为了尽可能地排除数罪并罚对刑期的影响,在下文讨论中排除数罪并罚的情况。
1、国企企业家腐败犯罪数额与刑期关系
涉嫌单独一罪的国企企业家共73人,分别为受贿罪42人,贪污罪18人,挪用公款罪9人,私分国有资产罪2人,职务侵占罪与行贿罪各1人。
受贿罪判决31人中,25人提及了犯罪所得,最低数额为5万元,最高数额为2500万元,平均受贿数额为181.1万元。其中24人被判处2年5个月到1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1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受贿罪犯罪所得与判处刑期之间存在统计学意义上的相关关系(r=0.794,p<0.001),犯罪所得对刑期的解释率为63%。
挪用公款罪判决8人中,7人提及了挪用的数额,最低数额为4.7万元,最高数额为377万元,平均挪用金额为166.6万元。挪用数额为4.7万元的企业家免于刑事处罚,挪用数额为69万元与78.6万元的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和有期徒刑5年6个月;挪用数额大于一百万元的4位企业家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至10年不等。
贪污罪判决7人中,仅3人的案件提及了犯罪数额,分别为2.5万元、13万元和290余万元,对应的有期徒刑刑期分别有1年6个月、10年、13年。
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决1人,犯罪所得为50.7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职务侵占罪判决1人,涉案金额为40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2、民企企业家腐败犯罪数额与刑期的关系
涉嫌单独一罪的民企企业家共91人,分别为职务侵占罪30人,挪用资金罪25人,行贿罪16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15人,单位行贿罪4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人。
职务侵占罪判决16人中,10人涉及犯罪所得,最低金额为6万元,最高金额为1300万元,平均金额为157.9万元。其中4人的犯罪所得在15万元以下,分别被判处10个月至5年的有期徒刑;犯罪所得在62万至1300万元的6人分别被判处7年6个月至15年有期徒刑。职务侵占罪犯罪所得与刑期之间存在相关关系(r=0.845,p<0.01),犯罪所得对刑期的解释率为71.5%。
挪用资金罪判决12人中,11人涉及涉案金额,最低金额为16万元,最高金额为9900万元,平均涉案金额为76.5万元。11人分别被判处1年到7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挪用资金罪涉案金额与判处刑期之间存在统计学意义上的相关关系(r=0.491,p<0.001),犯罪所得对刑期的解释率为24.1%。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决10人中,8人涉及犯罪所得,最低金额为10万元,最高金额为715.58万元,平均犯罪金额为132.2万元。6人涉及犯罪所得在50万元以下的刑期10个月至7年;2人100万元以上的刑期分别为10年和11年有期徒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犯罪所得与判处刑期之间存在统计学意义上的相关关系(r=0.670,p<0.05),犯罪所得对刑期的解释率为44.9%。
单位行贿罪判决4人的涉案金额分别为30万元、60万元、200万元和280万元,四人相应的刑期为1年、1年6个月、2年和3年。
行贿罪判决5人中,3人提及涉案金额,分别为30万元、65万元和500万元。行贿金额为65万元的企业家免于刑事处罚,其余两位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5年。
(三)腐败犯罪企业家刑种适用与刑期分布
在126名已判决的企业家中,可以确定具体判决结果的共计123人。
2人免于刑事处罚,占所有腐败犯罪企业家判决总数的1.6%。
115人被判处10个月至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占全部判决企业家的93.5%。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企业家共计42人,占全部判决有期徒刑企业家的36.5%;
73人被判处五年以上至二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占全部判决有期徒刑企业家的63.5%。
3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占判决腐败犯罪企业家总数的2.4%。
2人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占判决腐败犯罪企业家总数的1.6%。
1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占判决腐败犯罪企业家综总数的0.8%。
国企企业家腐败犯罪判决结果明确的共66人。
免于处罚1人,占已判决国企企业家总数的1.5%;
59位国企企业家被判处1年6个月到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占已判决人数的89.3%。其中,判处刑期不满五年的企业家共计10人,占判处有期徒刑企业家总数的16.9%;有49位企业家被判处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占判处有期徒刑企业家总数的83.1%。
3位国企企业家被判处无期徒刑,分别为李长轩案(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孙永发案(贪污罪)和鲁向东案(受贿罪)。
2位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分别为刘仁生案(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高玉君案(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
1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为宋文代案(贪污罪、挪用公款罪)。
民企企业家腐败犯罪判决结果明确的共57人。
免于刑事处罚1人,占已判决民企企业家总数的1.8%;
56人被判处10个月到1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占民企企业家判决总数的98.2%。32人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占判处有期徒刑总人数的56.1%。
24人被判处5年以上16年以下有期徒刑,占判处有期徒刑总人数43.9%。
第四部分 2013年企业家犯罪“十大风险点”透视
为了进一步全面、准确揭示企业家犯罪的高风险点,为推进企业和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实践指明路径和方向,2013年度在收录、统计企业家犯罪案例的过程中,除了继续保持2012年度关于企业家犯罪内部高发环节的统计外,2013年度还重点关注了企业家犯罪的高发人员和高发行业。依据对463例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的统计,就企业内部发案环节来看,这些刑事风险点分布于企业运行的各个环节。综合考虑各风险点出现的频率,确定了2013年度“十大风险点”。
与2012年十大风险点相比,除了新增排名第十位的“公司设立、变更”风险点外,其余9个风险点2013年再次进入“前十”,并且“财务管理”、“贸易”、“融资”三个风险点仍然稳居十大风险的“前三甲”, “财务管理”再次位于十大风险之首。无论从企业、企业家提高自我保护的角度来看,还是从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角度看,都应该对这十个风险点进行优先防范。当然,除了这十大风险点以外,像证券交易等环节的风险,也应引起高度重视,并进行有针对性的防范。
一、财务管理
2013年度企业财务管理环节仍然处于“十大风险”之首,发生在财务管理环节的企业家犯罪案例有167例,占所有可识别风险点案件总数391例的42.7%,其中,国有企业47例,民营企业120例。案件数量较2012年度显著增加,2012年发生在财务管理环节的企业家犯罪案例69例,包括31例国有企业案件和38例民营企业案件。无论是对于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企业财务管理环节都是最高刑事风险点。
通过交叉变量分析,企业财务管理环节与企业经营行业领域、人员职务之间的关系,发现发生在财务管理环节的167例企业家犯罪案例,主要集中于金融投资(26例,占15.6%)、房产建筑(23例,占13.8%)、能源矿产(19例,占11.4%)、产品制造(17例,占10.2%)和物流运输(10例,占6%)这五大行业领域。
同时,2013年度有200人是因为财务管理问题而涉嫌犯罪,主要集中于总经理(79人,占39.5%)、实际控制人(46人,占23%)、董事长(40人,占20%)和总工程师或总会计师(22人,占11%)四个职位。另外,就发生在财务管理环节的犯罪行为方式来看,主要集中于贪污、职务侵占、挪用公款、挪用资金、诈骗、合同诈骗等方面。
通过上述交叉分析,可以发现财务管理环节之所以成为企业刑事风险的第一高发点,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是犯罪高发行业领域显示,这些行业领域存在着大量的资金、物资流动,为从事、分管或者主管财务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实施侵吞、窃取、骗取和挪用企业财产、资金的行为,提供了客观基础;二是企业高发人员显示,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长作为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对企业各方面拥有绝对的控制权,财务大权处于企业的核心位置,为处于“一把手”职位的人员直接介入财务管理环节,进而实施不法行为提供了现实可能;三是企业相关管理制度不彰,进一步促使此环节犯罪的高发。由此可见,一方面,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存在漏洞,导致窃取、私吞、挪用以及造假骗取企业财产、资金的行为大量发生;另一方面,企业“一把手”的监督失控现象严重,反映出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不合理,导致权责不匹配。
二、贸 易
2013年度第二大风险点为企业贸易环节,发生在企业贸易环节的企业家犯罪案例有79例(有1例企业性质不明),占所有可识别风险点案件总数391例的20.2%,其中,国有企业9例,民营企业69例。与2012年度相比,贸易环节的风险排名从第三位上升到第二位,并且案件数量较2012年度有大幅增加,2012年发生在贸易环节的企业家犯罪案例28例,包括4例国有企业案件和24例民营企业案件。显然,前述数据表明这两年贸易环节的企业家犯罪案例主要集中在民营企业。
通过交叉分析企业贸易环节与企业经营行业领域、人员职务之间的关系,发现发生在贸易环节的79例企业家犯罪案例,主要集中于零售百货(13例,占16.5%)、电子信息 (8例,占10.1%)、金融投资(8例,占10.1%)、能源矿产(8例,占10.1%)和产品制造(7例,占8.9%)这五大行业领域。同时,2013年度有107人是因为贸易方面的问题而涉刑,主要集中在总经理(41人,占38.3%)、实际控制人(30人,占28%)和董事长(23人,占21.5%)三个职位。另外,就发生在贸易环节的行为方式来看,主要集中于诈骗、非法经营等方面。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贸易环节的刑事风险高发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原因:一是零售百货、电子信息、金融投资、产品制造和能源矿产等行业领域商机重大,利润丰厚,交易频繁,交易额度一般比较大,容易对交易双方形成巨大诱惑。二是诈骗、非法经营等行为在企业贸易环节较为突出,折射出市场经济活动中交易主体诚信严重缺失;三是高发人员仍然以企业“一把手”为主,反映出在企业贸易活动中,面对利益诱惑,高管决策时缺乏理性和克制,进一步凸显企业决策民主缺乏,权力制约失衡。
三、企业融资
2013年度第三大风险点为企业融资环节,发生在企业融资环节的企业家犯罪案例有65例,占所有可识别风险点案件总数391例的16.6%,其中,国有企业3例,民营企业62例。与2012年度相比,融资环节的风险排名从第二位下降到第三位,案件数量与2012年度基本持平,2012年发生在融资环节的企业家犯罪案例54例,包括7例国有企业案件和47例民营企业案件。从前述数据可以发现,这两年融资环节的企业家犯罪案例主要集中在民营企业。
通过交叉分析企业融资环节与企业经营行业领域、人员职务之间的关系,发现发生在贸易环节的65例企业家犯罪案例,主要集中于金融投资(14例,占21.5%)、零售百货(7例,占10.8%)、能源矿产(7例,占10.8%)、房产建筑(7例,占10.8%)和产品制造(6例,占9.2%)这五大行业领域。同时,2013年度有83人是因为融资方面的问题而涉刑,主要集中在实际控制人(33人,占39.8%)、总经理(21人,占25.3%)和董事长(19人,占22.9%)三个职位。另外,就发生在融资环节的犯罪行为方式来看,主要集中于非法集资(非法吸存和集资诈骗)、诈骗、合同诈骗、骗贷等方面。
上述数据,再次印证民企的融资难的现实,大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贷款诈骗以及骗取贷款犯罪由此引发。上述行业领域中的融资问题之所以突出,与这些行业领域的运行离不开大量的资金作支撑紧密相关。而处于这些行业领域的民企罪案高发,尤其是非法集资类案件高发,也反映出民间资本急需投资出口、民间融资借贷市场亟待疏导规范的现实。同时,实际控制人在企业融资环节异常突出,表明当前一些企业的股权结构问题较为突出,导致实际控制人权力滥用。另外,国家有关实际控制人的相关规定不甚明确,使得一般人难以确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谁,进而难以辨别由实际控制人操纵的关联交易,最终导致无法对其关联交易是否公允以及是否会对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造成影响作出正确的判断。
四、安全生产
2013年度第四大风险点为企业安全生产环节,发生在该环节的企业家犯罪案例有27例,占所有可识别风险点案件总数391例的6.9%。其中,国有企业4例,民营企业23例。与2012年度相比,安全生产环节的风险排名从第十位上升到第四位,案件数量较2012年度显著增多,2012年发生在安全生产环节的企业家犯罪案例5例,包括1例国有企业案件和4例民营企业案件。从这两年的数据来看,安全生产环节的企业家犯罪案例也主要集中在民营企业。
通过交叉分析企业安全生产环节与企业经营行业领域、人员职务之间的关系,发现发生在安全生产环节的27例企业家犯罪案例,主要集中于产品制造(10例,占37%)、能源矿产(5例,占18.5%)、医药卫生(3例,占11.1%)和粮油食品(2例,占7.4%)这四大行业领域。同时,2013年度有48人是因为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而涉刑,主要集中于总经理(18人,占37.5%)、实际控制人(15人,占31.3%)和董事长(7人,占14.6%)三个职位。另外,就发生在安全生产环节的犯罪行为方式来看,主要集中于重大责任事故、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污染环境等方面。
从前述数据可以发现,2013年企业安全生产环节风险“飙升”,无论排名还是案件数量都有显著“提升”。这可能与2013年发生的几起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有关,如2013年6月3日6时30分左右,吉林省德惠市米沙子镇宝源丰禽业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19人死亡,引起新一届中央高层重视,促发安全生产检查力度加大,有关问题得以暴露。其次,就高发行业领域来看,产品制造、能源矿产等行业劳动密集,安全作业条件较高,需要前期大量资本投入。同时,民企安全生产问题突出,再次反映民企相对于国企,更加重视成本控制以增强市场竞争力,安全生产投入不足是其削减成本的一个重要表现。
五、工程承揽
2013年度第五大风险点为企业工程承揽环节,发生在企业工程承揽环节的企业家犯罪案例有19例,占总数的4.9%,其中,国有企业7例,民营企业12例。与2012年度相比,工程承揽环节的风险排名从第六位上升到第五位,案件数量较2012年度显著增多,2012年发生在工程承揽环节的企业家犯罪案例6例,包括2例国有企业案件和4例民营企业案件。从两年的数据来看,工程承揽环节的企业家犯罪多发生在民营企业。
通过交叉分析企业工程承揽与企业经营行业领域、人员职务之间的关系,发现发生在工程承揽环节的19例企业家犯罪案例,主要集中于能源矿产(4例,占21.1%)、房产建筑(2例,占10.5%)、金融投资(2例,占10.5%)、粮油食品(2例,占10.5%)和物流运输(2例,占10.5%)这五大行业领域。同时,2013年度有33人是因为工程承揽方面的问题而涉刑,主要集中于总经理(15人,占45.6%)和董事长(8人,占24.2%)两个职位。另外,就发生在工程承揽环节的犯罪行为方式来看,主要集中于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贿、单位行贿等方面。
上述数据显示,发生在工程承揽环节的企业家腐败犯罪呈现出增长势头,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一是民企贪腐犯罪现象并没有引起社会足够重视和关注,成为反腐败的死角和盲区。这种不重视和不关注现状又进一步刺激了民企高管人员实施贪腐犯罪。二是高发行业领域显示,这些行业领域产业链条较长,为企业之间进行不规范工程承揽提供了机会。同时,一些资质不合格的企业往往通过与发包方的之间的“勾兑”获取业务,如寄生虫一样生存。工程质量事故无不表明,工程承揽环节的腐败行为导致交易成本增加,企业为抵冲贿赂成本而降低工程质量。
六、物资采购
2013年度第六大风险点为企业物资采购环节,发生在该环节的企业家犯罪案例有12例,占所有可识别风险点案件总数391例的3.1%,其中,国有企业6例,民营企业6例。与2012年度相比,物资采购环节的风险排名从第九位上升到第六位,案件数量较2012年度显著增多,2012年发生在物资采购环节的企业家犯罪案例4例,包括3例国有企业案件和1例民营企业案件。从这两年的数据来看,物资采购环节的企业家犯罪案例主要集中在国有企业,但2013年民营企业在物资采购环节发案有所增加。
通过交叉分析企业物资采购与企业经营行业领域、人员职务之间的关系,发现发生在物资采购环节的12例企业家犯罪案例,主要集中于能源矿产(2例,占16.7%)、产品制造(2例,占16.7%)和物流运输(2例,占16.7%)这三大行业领域。同时,2013年度有14人是因为物资采购方面的问题而涉刑,其职位依次为董事长(6人,占42.8%)、实际控制人(4人,占28.6%)和总经理(4人,占28.6%)。另外,就发生在物资采购环节的行为方式来看,国企主要集中于贪污、受贿,而民企则主要集中于逃税、走私等方面。
前述相关数据显示,尽管国企、民企在物资采购环节都存在较高刑事风险,且呈现出增长势头,但是两种企业高管犯罪方式上的差异,进一步表明国企高管往往是基于侵吞国有财产和“出租权力”目的实施犯罪,而民企高管在此环节实施犯罪多基于减少企业经营运行成本的考虑。另外,国企在物资采购环节之所以刑事风险高发,是因为物资采购从计划经济时代起,就一直是企业运营过程中一个较为重要的贪腐风险点。同时,企业物资,尤其是一些特殊生产设备异质性较强,实行公开招标、比价难度较大,为企业高管收受回扣创造了空间。
七、招投标
2013年度第七大风险点为企业招投标环节,发生在该环节的企业家犯罪案例有8例,占所有可识别风险点案件总数391例的2.5%。其中,国有企业6例,民营企业2例。与2012年度相比,招投标环节的风险排名从第四位下降到第七位,案件数量较2012年下降近一半。2012年发生在招投标环节的企业家犯罪17例,包括13例国有企业案件和4例民营企业案件。从这两年的数据可以看出,招投标环节的企业家犯罪多发生在国有企业。
通过交叉分析企业招投标环节与企业经营行业领域、人员职务之间的关系,发现发生在招投标环节的8例企业家犯罪案例,主要集中于粮油食品(2例,占25%)、餐饮服务(2例,占25%)这两大行业领域。同时,2013年度有10人是因为招投标方面的问题而涉刑,其职务分别为总经理职位(5人,占50%)、实际控制人(3人,占30%)和董事长(2人,占20%)。另外,就发生在招投标环节的犯罪行为方式来看,两类企业家在该领域的犯罪方式不尽一致。在招投标过程中,更多居于招标一方的国企老总、高管实施了受贿犯罪,而更多为中标而参与串标、围标的民企老总则实施了行贿犯罪。
招投标环节的犯罪企业家多系国有企业的高管,而今年这一环节的案件下降近一半,这种“好转”可能更多与国家2013年的高压反腐态势紧密相关。随着国家反腐力度不断加大,如何将国企领域的反腐制度化、长效化,应该是未来规范国企高管行为的一个重大课题。其次,国企受贿与民企行贿这种对合形式,进一步反映出国企民企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不平等,国企往往基于自身的垄断权进行权力“出租”,而民营企业为了获得市场分额往往被动选择 “寻租”,正是这种异化的市场“供需”关系导致了两者的对合形式。行为人都为“一把手”的职务分布情况,也说明权力监督与制约不到位很容易引发权钱交易。最后,尽管已经出台了《招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但有关招投标的具体规则与流程还需继续改进与细化,执行力尚待加强。
八、产品质量
2013年度第八大风险点为企业产品质量环节,发生在企业产品质量环节的企业家犯罪案例共5例,全部为民营企业,占所有可识别风险点案件总数391例的1.3%。与2012年度相比,产品质量环节的风险排名从第五位下降到第八位,案件数量较2012年略有下降,2012年发生在产品质量环节的企业家犯罪7例,其中国有企业1例,民营企业6例。从这两年的数据来看,产品质量环节的企业家犯罪案例也主要集中在民营企业。
通过交叉分析企业产品质量环节与企业经营行业领域、人员职务之间的关系,发现发生在产品质量环节的5例企业家犯罪案例,分布于粮油食品(3例,占60%)、产品制造(1例,占20%)和娱乐休闲(1例,占20%)这三大行业领域。同时,2013年度有7人是因为产品质量方面的问题而涉刑,其职务分别为实际控制人(5人,占71.4%)、总经理职位(1人,占14.3%)和总工程师(1人,占14.3%)。另外,就发生在产品质量环节的犯罪行为方式来看,主要集中于生产有毒、有害食品、诈骗、合同诈骗等方面。
从前述数据可以看出,民企在粮油食品、制造业等民生领域制假、造假现象依然比较严峻。在进一步加大伪劣商品查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的同时,如何进一步规范行业标准,实现商品生产、流动与消费的全流程监控,对最大限度地降低制假、造假的机会至关重要。
九、人事任用
2013年度第九大风险点为企业人事任用环节,发生在企业人事任用环节的企业家犯罪案例有5例,全部为民营企业,占所有可识别风险点案件总数391例的1.3%。与2012年度相比,人事任用环节的风险排名从第七位下降到第九位,案件数量保持不变,但是2012年发生在人事任用环节的企业家犯罪全部为国有企业,且均为受贿罪。
通过交叉分析企业人事任用与企业经营行业领域、人员职务之间的关系,发现2013年发生在人事任用环节的5例民企企业家犯罪案例,主要集中在产品制造业(2例,占40%)。同时,2013年度有6人是因为人事任用方面的问题而涉刑,其中有3人为董事长,占50%。另外,其行为方式主要是诈骗和贿赂。
2013年度,国有企业人事任用环节没有发案,呈现“好转”态势,应与党的十八大后,中央先后分两轮向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派出20个巡视组,一些“老虎和苍蝇”相继受到查处,形成强大威慑力有关。但是民企在这方面的案件高发,说明民企当中反贪腐斗争仍然是我国目前反腐败体系中的软肋。党的十八大三中全会首次提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随着市场的进一步放开,如果相关的制度建设和防范活动不及时跟进,势必会促使民企中的腐败现象进一步滋长。对此,在国家、社会和企业层面都应该高度警惕。
十、公司设立、变更
2013年度第十大风险点为公司设立、变更环节,该风险点是新增风险点。发生在该环节的企业家犯罪案例有2例(国企、民企各1例),占所有可识别风险点案件总数391例的0.5%。2例案件涉案人员的职务均为董事长,其中,国企人员涉案罪名为贪污罪,民企人员涉案罪名为虚报注册资本罪,并且民企所在经营领域为房产建筑。
尽管国企、民企在公司设立、变更环节都存在刑事风险,但是两者之间存在差异。国企高管在公司的设立、变更环节实施犯罪,更多是借公司资本变化之际侵吞国有资产,而民企企业家实施此类犯罪更多为了获取经营资格,即取得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这在一定程度上涉及我国现行公司登记制度的合理性问题。
第五部分 2013年企业家犯罪“十大案例”评析
对本年度463例企业家犯罪案件案例,综合考虑其危害程度、涉案金额、宣告刑、影响面、典型性、社会关注度、研究价值、犯罪类型以及案件的时效性等多项指标,选出“年度十大企业家犯罪案例”,以此进一步反映出企业家犯罪的特点和变化趋势。
一、中石油腐败窝案
二、巨鑫联盈高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三、丁书苗行贿、非法经营案
四、葛兰素史克高管涉嫌行贿、受贿案
五、“万家购物”网络传销案
六、新广国际集团陈建臻受贿案
七、上海“红顶商人”金卫国诈骗案
八、陈立喜非法经营黄金期货案
九、广西立宇集团2亿元骗贷案
十、口碑公司非法经营有偿删除网帖案
十大案例案情概要与要点评析(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