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一部明确:抽血前饮酒血检量可作醉酒依据
两高一部明确:抽血前饮酒血检量可作醉酒依据
2013-12-26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权威解析
醉驾入刑两年来,全国查处酒后驾驶共计87.1万起,同比下降39.3%;其中醉酒驾驶12.2万起,同比下降42.7%。
“这说明醉驾入刑在预防交通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方面起到较好作用。但仍属常见、多发型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负责人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为进一步遏制、减少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就罪驾认定、查处等作出明确规定。
检测后饮酒可认定醉酒
据了解,为确保证明犯罪嫌疑人醉酒驾驶的证据确实、充分,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民警在检查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应当立即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应当立即提取血样,送交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验鉴定机构或者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检验。
“实践证明这一做法效果良好。因此,意见规定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也可以说是最主要的依据。”有关负责人表示,意见同时规定,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据了解,意见对逃避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的行为作了特殊规定。
“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已达到意见规定的醉酒标准,却在抽取血样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有关负责人说。
针对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的,规定明确,以其饮酒后的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是否醉酒的依据。如果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应当认定为醉酒。
有关负责人解释说,这样做主要考虑是,醉驾入刑的目的是加重对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的惩罚,有效防范风险,如果犯罪嫌疑人醉酒驾驶后以此方法逃避法律追究,将会产生不良示范效应,不利于对社会安全和公众利益的保护。
醉驾者一般不直接逮捕
为体现从严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意见从醉酒驾驶的后果、醉酒驾驶行为的危险性、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方面,规定了8种从重处罚的情形。
这8种情形包括: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以及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才能予以逮捕。
“而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故意见明确,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拘留或者取保候审措施,但不得直接采取逮捕措施。”有关负责人指出,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才可依法予以逮捕。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脱逃,可以按照有关程序进行追逃抓捕,不会轻纵犯罪。
“受酒文化观念根深蒂固、守法意识薄弱等因素影响,一些人仍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因此,预防和惩治醉驾犯罪重在综合治理,长期坚持。”有关负责人表示,希望各地公安司法机关通过严格执法、规范办案,把意见落到实处。
法制网北京12月26日讯
□法制网记者 袁定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