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草案增23条修改36条 修改动幅度过半
行政诉讼法草案增23条修改36条 修改动幅度过半
2013-12-24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admin原标题:行政诉讼法大修改动幅度过半
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昨天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标志已施行23年的行政诉讼法启动首次大修。与现行法案相比,修正案增改条款过半,改动幅度较大。
■亮点
让民众从信“访”到信“法”
行政诉讼法1989年由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基本规则,被称为“民告官”的法律。23年来,“民告官”早已不再鲜见。
数据显示,1990年至2012年全国法院一共受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191万余件,年均83168件。去年全国法院审结一审行政案件涉及70多个行政管理领域,城建、社保、公安、计生、工商、交通等部门频频成为被告。
但多年来,行政诉讼面临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三难”,很多“民告官”案件进入信访渠道。
为让民众从信“访”走向信“法”,行政诉讼法亟待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2009年开始着手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调研工作,向地方政府、行政机关、法院、学者、律师等征集意见,如今,备受关注的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终于亮相,修法迈出关键一步。
草案增23条修改36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表示,此次修改工作将针对现实中的突出问题,强调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维护行政权依法行使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寻求司法救济渠道畅通的平衡,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现行行政诉讼法包括附则在内共11章75条,昨天颁布的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将侵权赔偿责任一章删除,包括附则在内共10章99条,其中新增23条、修改36条、删去4条,修改幅度较大。
“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是此次修法的重点,扩大受案范围、明确可以口头起诉、强化受理程序约束、明确原被告资格、对“红头文件”的附带审查、明确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判决将拘留负责人等,是此次修法的亮点。
■整体解读
针对实际问题作出调整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介绍,《行政诉讼法》实施已逾20年,由于时代的局限,该法逐渐与我国当下民主、法治和改革、发展的现实多有不适应之处,以至于导致种种弊端,引发种种社会矛盾。近十年来,许多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法律实务界,特别是人民法院不断呼吁对现行行诉法进行修改。
姜明安表示,行诉法修正案对于排除我国目前“民告官”的种种法律障碍和困难、保障官民争议解决的法律渠道顺畅和推进法治中国的建设必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整体上来说,《行政诉讼法》的此次修订,是比较务实的,并没有拘泥于大修还是小修,而是有什么现实的问题,就进行什么样的调整。”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锡锌介绍,该草案根据行政诉讼法实施23年以来的现实需要,以及在实际过程中产生的问题有针对性地作出了立法与制度方面的一些调整。
王锡锌介绍,行政诉讼目前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三难:案件受理难,审理难,判决后执行难。此次修订除了制度上的调整,也作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规定,比如再次强调原告的起诉权;强调被告方必须要应诉;强调行政机关不得干预公民、法人、组织对行政行为的起诉;强调如果法院“关门”,对诉状不受理的话,起诉人可以向上级法院去投诉,或由上级法院对不受理法院的主管人员进行处分等。
“中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已经实施20多年,是应该到这样一个程度的:法院敞开大门,去回应行政纠纷的解决。”王锡锌说,此次修订一考虑到有哪些需要,二考虑到有哪些空间,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除了法律制度的改进,未来还可以更多地推动司法人员的依法独立,如此法官也可以发挥更多的司法能动性,来解决实践中的问题。
京华时报记者商西陈荞京华时报制图何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