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法》第一案起诉七个月后终获立案
《精神卫生法》第一案起诉七个月后终获立案
2013-12-23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非自愿住院者能否出庭仍是疑问
上海男子徐为(化名)因出院遭到医院和监护人拒绝而将二者诉至法院的案子,历经七个多月后终获立案。徐为欣喜地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本月20日上海闵行区法院已经通知立案成功。据代理律师上海盈科律师事务所杨卫华介绍,今年5月1日《精神卫生法》实施后,此案是全国第一起依据该法起诉的案件。
十年前徐为被家人强制送往上海青春精神病康复医院,在认为自己已经治愈康复符合出院条件想要出院时却受到阻挠。2013年5月6日,徐为委托律师将医院和监护人起诉至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侵犯其人身自由。本报于2013年7月30日以“有人送无人接住院十年出院成难事 专家称成年监护制度成精神病法实施障碍”为题对此作了报道。
非自愿住院长达十年
“我在医院里交了一个女朋友,爱情持续了8年,因为想要和她组建家庭好好生活,出院的愿望越来越强烈”,徐为说。
2003年,徐为和家人发生矛盾,被送入上海青春精神病康复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入院之后,徐为积极配合治疗,据其称第二年他就可以出院了,但徐为的监护人哥哥徐兴(化名)不允许。按照徐为的说法,这是因为出院后他如果入住父亲留下来的房子,会影响哥哥出租该房的收益。而医院坚持“谁送来谁接走”,称监护人不允许的话,不能放徐为出院。
结果,徐为在医院中一住就是十年,甚至住院的费用都由他自己承担。无奈之下,徐为将医院和监护人一同起诉到法院。但案件的立案之路堪称坎坷。
5月6日,徐为委托杨卫华向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以徐为没有民事能力,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当场拒绝立案。经过协调后,法院回复称此案复杂需要请示上级法院。
超过法定的立案期限,距离起诉两个月后,立案仍然没有音讯。为了督促法院,徐为决定在精神病院里做一个行为艺术。在杨卫华的协助下,徐为每天向法院寄一封信,请求法院立下《精神卫生法》第一案。
法院委托鉴定不成直接立案
徐为案件是全国首例依据《精神卫生法》起诉的案件,遭遇了新法律落实过程中的各种现实障碍。
《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即精神障碍者在有可能、或者已经伤害自身或他人的情况下,才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但在现实中,由于监护人不同意,造成可以出院的精神障碍者滞留医院,徐为就是典型的例子。
9月17日,法院通知徐为案进入诉前调解程序。由于顾虑徐为的行为能力问题,闵行区法院委托华东政法司法鉴定中心对徐为进行民事行为能力司法鉴定。但戏剧性的是,华东政法司法鉴定中心拒绝法院的委托,称徐为做鉴定需要监护人签字同意。
由于徐为起诉的就是监护人,徐兄不可能签字同意为徐为做鉴定,故对徐为进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的计划不成功。12月20日,闵行区法院出具立案通知书,直接对徐为案进行立案,预定将于2014年1月6日下午开庭。
徐为非常渴望到法庭上倾诉自己对自由的渴望,但在他面前又有另外一个障碍,由于他还在住院,如果法院不协调,医院又不同意的话,他有可能无法出庭。
对精神障碍者的司法救济实现历史性突破
徐为的代理人,上海盈科律师事务所的杨卫华律师对立案深有感触:“本案遭遇到了很多现实阻碍,很多人对精神障碍有下意识的偏见。立案虽然远远超出法定期限,但我们与法院一直保持良好沟通,各种努力最终促成立案。无论一个人是否有精神障碍,都有权获得司法保护,法院从质疑徐为的诉讼资格到允许立案,是一个可喜的进步,也成为《精神卫生法》的现实适用中极有制度价值的先例。”
衡平机构创始人,长期关注精神卫生法治问题的黄雪涛律师认为,《精神卫生法》实施后,很多符合出院条件的精神障碍患者因为家庭和社会拒绝接纳而滞留医院,徐为不是特例。人身自由是宪法权利,接受非自愿治疗的人应当有权获得司法救济,无救济则无权利。《精神卫生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精神障碍者享有诉权,住院病人的诉权落实,第一道关卡就在于是否立案。法院受理徐为案,对落实精神障碍者自愿住院原则和提供司法救济,在司法实践上实现了历史性的突破。对于仍在非自愿住院者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如何出庭;如何实现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司法是否为这类案件提供必要便利;这些后续问题在徐为案中,值得观望和期待。
法制网记者 张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