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依法休假之路--法定节假日和带薪休假制度
走向依法休假之路--法定节假日和带薪休假制度
2013-12-12 来源:新华社 作者:admin新华社北京12月11日电(记者钱春弦)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条例》《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法规,以及今年实施的《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在我国第一部《旅游法》开启“依法治旅”之际,我国开始全面步入依法休假时代。
目前我国劳动者依法可以享受的休假休息权利,主要指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2014年法定节假日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属于全体劳动者的节假日共十一天:元旦( 1月1日),放假1天;春节 (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3天;国际劳动节(5月1日),放假1天;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清明节 (公历4月5日前后)、端午节 (农历五月初五)、中秋节 (农历八月十五),各放假一天。逢公休假日顺延补假。第二类是属于部分公民的节日:妇女节(3月8日)、青年节(5月4日)、建军节(8月1日)、儿童节(6月1日)等,为便于开展纪念活动,有关公民可以放假半天。第三类是属于少数民族的节日,由少数民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各民族的习惯,自行决定。《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不得以补假代替加班工资。根据这些法律法规,劳动者还享有探亲假、婚丧假,以及事假、病假、女职工的特殊假期等其他假期。
近年来引起越来越多关注的是带薪年休假,即俗称的带薪休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休假。职工在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同时还明确了年假长短。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假。单位可根据生产、工作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应按该职工日工资收入300%支付。
2013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提出到2020年,职工带薪休假制度基本得到落实。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引导职工灵活安排全年休假时间,完善针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的休假保障措施。加强带薪休假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职工休息权益方面的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