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主体增加介绍贿赂第三人
商业贿赂主体增加介绍贿赂第三人
2013-11-28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admin互联网流量劫持软件拦截行为频发亟待规范
在今天举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20周年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工商总局竞争执法局副局长杨文彬介绍说,“当前,在商业贿赂中,违法行为人的手段正日趋隐蔽,我们碰到的案子经常是行贿方、受贿方达成攻守同盟,比较难突破;商业贿赂的主体由传统的行受贿双方扩大到由第三人介入的介绍贿赂;实施贿赂的时间也从以往的为了争取交易机会在交易前给付金钱财物,延长到交易中甚至是交易结束后才给付金钱财物,借此逃避执法机关的监管。”
杨文彬介绍说,当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正呈现出隐蔽性越来越强的特点,有时还为其违法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
他说,以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仿冒案件为例,仿冒的手段从过去简单的抄袭模仿,变为利用商标和企业名称之间的法律制度、管理体制的不同制造市场混淆。例如广州工商机关曾经查处的违法行为人注册与他人知名的“雅诗兰黛”商标相近的“广州市雅诗兰黛化妆品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在市场上使用并造成与真正的权利人产品相混淆的案件。
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断出现,是当前呈现出的另一个特点,也是工商机关开展行政执法的难点。杨文彬介绍说,近年来,互联网领域频频发生的流量劫持、客户端干扰、商业抄袭、软件拦截等行为,严重影响了网民对网络的正常使用和自由选择权,损害了相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这些行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里找不到相应的具体条款来规制,但却违反了市场竞争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严重制约了互联网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再比如,在限制竞争方面,除传统的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搭售等限制竞争行为外,当前市场交易中出现了一方利用在交易中的相对竞争优势,损害交易对方利益的现象。比如引起社会关注的4S店强制购车者购买其指定保险公司的保险。
据杨文彬介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还包括: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化,一些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呈现出新的表现形式。在不正当有奖销售案件中,以前商家开展有奖销售活动都是消费者先购买商品才能参加抽奖,但现在却有越来越多的经营者告诉消费者“无需进店购物就可以抽取大奖”。在商业诋毁案件中,某些经营者不再是直接诋毁竞争对手的商品信誉和商业声誉,而是通过产品对比等方式间接地毁损对方产品的信誉。另外,违法分子进行虚假宣传的方式也从传统的报纸、电视等媒体,扩展到博客、微博、微信等互联网媒介。
不正当竞争的领域不断延伸,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大。仿冒行为已经超出传统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仿冒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以及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扩大为仿冒他人知名的商业外观、域名等商业标识。去年广西工商机关就查处了仿冒他人的帽子、手包外形和布料配色的案件。虚假宣传行为也从单纯的对商品成分、性能等宣传扩大到对企业自身或其他经营者的宣传。同时,商业贿赂行为也在由传统的产品制造业向健康服务、金融服务、旅游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延伸。
本报北京11月27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