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线法官表示网络遗嘱局限多无法律效力
一线法官表示网络遗嘱局限多无法律效力
2013-11-21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
形式不符内容真实性无法确认一线法官表示
网络遗嘱局限多无法律效力
“我整年工作在高层楼顶,工资不少,可这是在玩命。为此我特立遗嘱,如果某天不幸从高楼上滑下,妻儿请自立,我的存款作为反哺全部归我多病的母亲所有……”这是一名室外装修工人在QQ上面写的一段“遗嘱”。
随着网络的普及,通过专业遗嘱网站、QQ、微博等方式写下“遗嘱”成为越来越多人的选择。然而,自网络遗嘱与专业遗嘱网站诞生以来,关于网络遗嘱是否具备法律效力、能否作为证据的疑问便一直存在。
“网络遗嘱并非一个法律概念,只是对目前网络上以专业遗嘱网站或者QQ等形式记录遗嘱现象的统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凌巍告诉《法制日报》记者,目前,我国继承法只规定了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5种遗嘱形式,网络遗嘱并不在法定遗嘱形式范围内。
“网络遗嘱——您的人生黑匣子”,一家专业网络遗嘱网站打出这样的宣传语,用户可以通过该网站提供的网络遗嘱保管箱,将遗嘱内容指定一个或数个联系人,在本人去世(包括邮件通知未回复、指定时间段未登录等情形)或者失去正常意识(植物人、精神病等情形)后,其指定联系人就能收到该用户的“网络遗嘱”信息。截至11月20日,网站显示会员已达24万余人。
该网站创始人李佳表示,很多人对于该网站的网络遗嘱业务存有片面认识,网络遗嘱中虽然含有“遗嘱”二字,却不具备遗嘱的法律效力。网络遗嘱并不是让大家立遗嘱,它只是一个信息存档和传递的保管箱。网络遗嘱为用户提供的人生重要信息存档和传递服务,从情感上讲,是死者对于家人的慰藉,客观上避免了不必要的财产纠纷。
对此,有专家表示,尽管该网站并不是引导会员设立“遗嘱”,但因为很多内容涉及到特定情况下个人财产的处置以及有关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所以网络遗嘱从始至终都不能回避法律问题,而且必须放在法律背景下看待。
“这种利用QQ、微博、电子信件或者专业遗嘱网站所立的遗嘱,目前来看,即便内容合法,而且是立遗嘱人本着真实意思订立的,也不具有法定形式要件,因而没有法律效力。”凌巍说,法律规定的5种遗嘱均不能以完整原件的形态存储于网络上,如果网络是遗嘱保存和传送载体,那么也只能是对前述5种形式遗嘱的保存和传送,同时必须配合原件才有法定效力。
此外,网络遗嘱的安全性与真实性也因无法保障而受到专家和网友的质疑。
网友何先生并不买网络遗嘱的账,他说:“现在黑客那么多,任何网站都无法保证安全万无一失,一旦用户财产性遗嘱遭到篡改,遗嘱的真实性和受益人的权利如何保证?”
有律师提出,网络遗嘱还有一个无法确定立遗嘱人是否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问题。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本人后来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该遗嘱仍属无效。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已把电子数据纳入证据的范围,但电子证据的适用条件很严格。”凌巍对记者说,如果现实生活中的确发生了有关网络遗嘱的案件,只有在能够确认网络遗嘱的真实性、排他性、合法性、关联性等前提下,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凌巍表示,目前来看,网络遗嘱在很多方面都存在局限性,只能作为网络存储空间或者情感表达渠道。如果确实需要订立遗嘱,应当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的5种遗嘱形式订立,确保遗嘱效力和受益人权益得到保护。
法制网北京11月20日讯
□法制网 记者蒋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