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司法艰巨使命是培育法治信仰
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司法艰巨使命是培育法治信仰
2013-11-06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admin司法的功能作用是长期以来众说纷纭的话题,原因在于司法的功能作用因社会制度不同而异,因社会发展而不断改变。在我国现阶段,如何正确认识司法的功能作用,如何充分发挥司法在建设法治中国和维护公平正义中的作用,值得深入研究。自9月11日起,本报特约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从六个角度,就这一问题提出一些新的见解,敬请关注。(《司法的首要职责是实施法律》、《司法的规则是正确适用法律》、《司法的基本方式是解释法律》、《司法的职责担当是守护法律》、《司法的法治使命是滋养法律》分别见9月11日、9月18日、10月9日、10月23日、10月30日《法制日报》法学院专刊9版)
□胡云腾
法治建设中面临的挑战
当前,在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法治建设的诸多环节中,都存在一些需要破解的难题和挑战。而这些难题和挑战的共同根源,则是法治如何被相信、被信赖和被信仰的问题。我感到现在存在一个令人困惑的现象是:一方面,全社会都要求建设法治中国的呼声越来越强烈,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越来越多,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也越来越多,这一现象充分说明我国的法治建设是快速向前走的。而另一方面,社会上似乎弥漫着一层不相信法律的风气,像雾霾一样地污染着法治建设的正能量。
从媒体、网络乃至执法司法实践看,有的信访不信法,即使对正确裁判也拒不服从,缠访多年不罢干休;有的信闹不信法,把依法办事当作“依法闹事”,大事大闹,小事小闹,干扰正常的执法司法活动;有的信钱不信法,相信有钱能使鬼推磨,遇事便拿钱摆平,甚至行贿执法司法人员;有的信权不信法,行使权力时旁若无法,办事只重领导指示,不管法律如何规定;有的信情不信法,认为情义无价,关系大于法律,遇事首先找关系,宁肯伤法律,不肯伤感情;更有甚者压根就不相信法律有用,不相信执法人员会严格执法、司法人员会公正司法,不相信建设法治中国是真的,对法治建设的发展进步视而不见。
有人说,当下一些人之所以不信法,法治信仰之所以在我国很难树立,是因为我们中国人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缺乏信仰的民族。对此观点我不敢苟同,我们中华民族同其他民族一样,也是有信仰的,甚至可以说是属于轻易就会有信仰的一族,只不过信的东西比较多、比较杂、比较乱而已。比如,从古代到当下,信鬼神的有之,信灵异的有之,信易经的有之,信道教的有之,信儒教的有之,信佛教的有之,信基督教的有之,信伊斯兰教的有之,信风水的有之,乃至信大师、信邪教、信会道门的也大有人在。
有人解释说,中国人信教和西方人信教不一样,西方人信教是纯粹的信仰,而中国人信教是利益驱动,大多是为了祛病消灾、升官发财、娶老婆生儿子之类的目的,对此我也不大赞同。因为无论是东方人还是西方人,不论是信仰什么或不信仰什么,往往都有功利的考虑,只不过功利动机有物质和精神、直接和间接、利他和利己、当前和长远等不同表现而已。因此,要培育国人的法治信仰,就必须研究和把握国人信仰其他东西的特点和规律,切不要按照西方人信仰法治的模式来培育国人的法治信仰。因为,既然国人不按照西方人信仰宗教的模式信仰宗教,自然也不会按照西方人信仰法治的模式来信仰法治。也就是说,要让国人信仰法治,必须走中国特色的法治信仰道路。
培育国人的法治信仰
首先,要厘清什么是法治信仰。
所谓法治信仰,就是发自内心地认同法律,信赖法律,遵守法律和捍卫法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也是最低的层次是相信法律有用和管用。即相信法律在社会中是起作用的,个人遵守法律是有价值的,运用法律解决问题是有成效的,这是信仰法治的基础。
第二层次是指信任或信赖法律,即在内心不仅认同法律的精神价值,而且认同执法司法的品质,能够在遵守法律时心无恐惧,遇到问题时主动选择法律途径。
第三层次也是最高层次是发自内心地信仰法治,就像一个虔诚的教徒信仰宗教一样。
一个信仰法治的人大致有五个方面的表现:一是不论在什么时间、地点或场合,都能自觉遵守法律,没有被迫之心;二是不论别人是否遵守法律,自己都能坚持遵守法律,没有攀比之心;三是不论遵守法律的后果对自己有利还是有害,都能坚持遵守法律,没有投机之心;四是当权利受到非法侵犯或者受到不公正对待时,仍然能够坚定地相信法律,敢于并善于依法维护权利,没有怨悔之心;五是能够长期地、持续地遵守和信仰法律,乃至把遵守法律当作生活习惯,把依法办事塑成行为方式,没有放弃之心。如果一个人具有了上述五方面的表现,那么,不论他是否懂法,我们都得恭喜他,因为他已经成为有牢固法治信仰的“法治人”了。
其次,要让社会公众切实感受到信仰法治的好处。
前已指出,人类的信仰不纯粹是一个精神寄托问题,其后面带有深厚的功利动机,而且国人的功利动机往往都是物质性的,所以,要让社会公众信仰法治,必须让他们看到信仰法治的好处,不信仰法治的坏处。这就要求立法必须真正反映公众的利益和诉求,真心实意地谋求公众的福祉,尽量克服立法为某些群体或者部门谋权力,甚而仅仅为了行政管理的方便而制定法律的问题。同时,还要让社会公众感受到,当他们需要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保护合法权益时,这些机关能够及时出手,真正为他们主持公道,让他们感受到靠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来维护权利实现利益,比求佛陀菩萨或风水先生更灵验更有用。我想,如果立法和司法能够坚持做到这两点,社会公众仍不信仰法治,那才是奇怪的事情。
第三,要让社会公众感受到法治的真实性。
从常识上讲,要让别人信什么,最重要的是要保证自己讲的话、自己做的事是真实的,绝不能弄虚作假或口是心非。无论何种社会现象或诉讼案件,不论其情节有多么的离奇蹊跷,只要是真实的,社会公众一旦了解以后,迷信就没有市场,谣言也不会风行。因此,我感到打造法治信仰,就是解决公众信法的问题。而古今中外解决信的问题,无非是一个“实”字而已。所以,必须要在法治建设的各个环节中有效落实党和国家一直强调的讲实话、做实事、事实求是,求真务实;必须要力戒法治建设中的形式主义和好大喜功之风;必须要力戒利用新闻媒体或信息网络发布虚假官方信息,力戒用外交辞令搪塞社会公众对客观真相的需求。
第四,要让社会公众感受到社会的强势群体在带头信仰法治。
中华民族自古就有“见贤思齐”的上进心理,这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的思想动力。当然,很多人见不贤也是思齐的,否则就不会有“上梁不正二梁歪,三梁不正倒下来”的俗语了。从历史上看,凡是官员、富人、名人等社会的强势群体能够信法守法的,社会的其他群体都会相信和遵守法律。相反,如果一个社会的强势群体不信法不守法了,其他群体立即就会加倍地破坏法律,就像兵败如山倒一样。因此,我们今天要让全社会树立法治信仰,就必须先让党组织带头信法守法,立法机关带头信法守法,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带头信法守法,各级领导干部带头信法守法,大款富豪、名人、法律人等都带头信法守法。只要这些人真正信法守法了,也就不必为其他社会群体信法守法发愁了。
最后,司法要切实履行培育法治信仰的社会责任。
从社会公众信仰宗教的活动中,我们即可看出,国家和社会要有一个专门负责培育法治信仰的群体,这个群体要身体力行地专门从事传播法治信仰的使命。这个群体究竟是由专家学者来当合适,还是由司法人员来当合适,是可以研究的。我认为,由司法人员来当似乎更适宜。因为,让人们信仰法律不单纯是向他传播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向他们灌输法治信念,弘扬法治精神,教导如何守法用法。这种精神上的人格塑造是需要活生生的司法实践来打造的,所以,由司法人员承担这一职责更妥当、更适合。从国外的情况看,基本上也是由专门从事司法的法官们来履行这一责任,发挥这一作用的。因此,司法人员要自觉意识到这一无比重大的社会责任。同时,国家和社会也要认识到,应当为司法人员履行这一神圣职责提供应有的方便和条件。其中非常重要且必要的条件,就是如何保证他们能够不受干扰地、终身不渝地履行培育法治信仰的责任。如此,则法治信仰不难,法治社会不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