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适用民事再审检察建议范围和程序
明确适用民事再审检察建议范围和程序
2013-10-27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admin修改后民诉法将再审检察建议确定为法定的监督方式。但是,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适用程序目前没有详细的解释和规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和法律监督效果。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对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适用程序作出探讨,以期对实务工作有所裨益。
关于再审检察建议适用范围。适用再审检察建议进行监督的案件应当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案件能够适用再审程序,即法院的生效裁判能够通过再审程序予以纠正。如果生效裁判是法院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以及执行程序中作出,由于上述生效裁判不适用再审程序,检察机关不能采用再审检察建议方式进行监督。
二是案件适宜由原审法院进行再审纠正。修改后民诉法第200条规定的13种情形中,除了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和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外,其他情形都适宜由原审法院再审予以纠正。从实践经验看,下列几类案件不宜由原审法院再审纠正,包括原裁判系经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原裁判系经原审法院再审后作出的以及案件存在重大、疑难、复杂等情形不适宜原审法院再审的。对上述案件,如果案件符合监督条件,检察机关应当提请抗诉而不宜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关于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程序。一是决定程序。检察机关对拟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应当经过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二是备案程序。依照修改后民诉法第208条第2款规定。检察机关向同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报上级检察院备案。三是后续程序。检察机关向同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后,不能一发了之,更要注重对再审检察建议落实情况的跟进监督,对法院逾期不予回复或者不予采纳检察建议的,可以向上级检察机关提请抗诉。
另外,在适用再审检察建议过程中还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一是要保证再审检察建议的质量。在案件办理和制发建议时,要严格依法审查,确保案件事实清楚,再审理由充分,适用法律准确。二是要加强与法院的沟通。修改后民诉法实施后,法院在对再审检察建议的理解认同上可能会有不同意见,检察机关要注重与同级法院的沟通、联系,促使法院积极、正确地看待再审检察建议,以提高再审检察建议的采纳率。(作者单位: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