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中国死刑罪名泛滥 应严格限制死刑
专家:中国死刑罪名泛滥 应严格限制死刑
2013-10-09 来源:法制晚报(北京) 作者:admin减少死刑罪名防过度适用
专家认为我国死刑罪名泛滥 应调整现行故意杀人罪立法模式
法制晚报讯 我国刑法中死刑罪名泛滥且司法实践中对死刑适用过度的现状,与当今世界的法治发展背道而驰。中国法学会部级课题“故意杀人罪的死刑控制研究”提出,应调整现行故意杀人罪的立法模式,为死刑适用确立科学、合理、明确的标准和条件。
课题主持人、北京师范大学阴建峰教授表示,在1997年修订刑法典之前,我国刑法立法中的死刑罪名多达71个。尽管1997年刑法典在分则中对可处死刑的罪名已略作减少,但仍保持了68个罪名。
长期以来,“杀人偿命”观念在我国深入人心。我国刑法中死刑罪名的泛滥乃至司法实践中对死刑的过度适用之现状,与当今世界法治发展趋势背道而驰,应通过完善刑事立法和司法努力减少与严格限制死刑。
在我国所有适用死刑的案件中,故意杀人罪无疑是死刑适用最多的罪名,有些地区故意杀人案件中适用死刑的占到73.2%,其中死刑立即执行的又占81.5%。因此,限制故意杀人罪死刑的适用范围,将会大大降低死刑的执行数字,对于推动死刑改革大有裨益。
阴建峰教授建议,首先,在现阶段应调整现行故意杀人罪的立法模式,为死刑适用确立科学、合理、明确的标准和条件。
其次,条件成熟时应将大部分原本属于故意致命性的普通暴力犯罪,通过立法将其转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从而在立法技术层面废止绝大多数死刑罪名,逐步使故意杀人罪的死刑成为仅存的死刑罪名。
最后,在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完善达到相当程度时,考虑最终废止故意杀人罪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