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建立儿童福利领域慈善行为导向机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民政部关于建立儿童福利领域慈善行为导向机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2013-08-29 来源:民政部网站 作者:admin为促进各类慈善力量在推动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方面发挥更大作用,按照《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1〕24号)和《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11—2015年)》(民发〔2011〕134号)的精神,民政部拟着手建立儿童福利领域慈善行为导向机制。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现就《民政部关于建立儿童福利领域慈善行为导向机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有关意见和建议的征求时间为2013年8月28日至9月16日。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支持。
民政部
2013年8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促进各类慈善力量在推动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方面发挥更大作用,按照《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1〕24号)和《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11—2015年)》(民发〔2011〕134号)的精神,现就建立儿童福利领域慈善行为导向机制提出下列意见:
- 建立儿童福利领域慈善行为导向机制的重要意义
- 建立儿童福利领域慈善行为导向机制的战略目标
(一)对象互补。民政部门严格执行已有的制度和政策,切实落实对制度覆盖群体的保障,并大力拓展保障范围。慈善力量积极探索对未纳入制度保障的困境儿童的救助和服务,为福利制度建设提供经验参考和政策测试。
(二)项目互补。民政部门通过福利制度建立普惠型项目,解决各类困境儿童群体最具共性和普遍性的问题。慈善力量以满足多元化需求为目标,根据儿童的特点、处境等遴选保障对象,提供个性化、差异化、有针对性的救助和服务项目。
(三)方式互补。面对同一目标群体时,福利制度侧重于经济保障,慈善力量在进行经济援助的同时更加侧重于提供服务。专业化的慈善组织有效参与到福利制度的监管系统和实施系统中,帮助福利制度提高供给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实现福利制度的社会效用最大化。
- 建立儿童福利领域慈善行为导向机制的基本内容
(一)明确慈善力量的具体构成。慈善力量的组成,既包括在公益慈善领域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也包括广大富有爱心、乐于奉献的个人和企事业单位。慈善力量的表现形式,既包括捐献资金、物资,也包括付出劳务、开展服务等。各级民政部门在开展引导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各类慈善力量的特点和专长,统筹安排、科学调配。要重点做好对慈善组织的引导,充分发挥其专业化优势。
(二)帮助慈善力量确定目标群体。在国家实施孤儿保障制度、艾滋病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基础上,各级民政部门要引导慈善力量特别是慈善组织,积极探索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儿童、患大病重病儿童、流浪儿童、留守儿童、贫困家庭儿童的救助和保护。要全面掌握各类困境儿童群体的基本状况,帮助各类慈善力量锁定帮扶的目标群体以及具体的帮扶对象,并避免不必要的交叉救助和重复救助。
(三)指导慈善力量确定工作内容。对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儿童、患大病重病儿童、流浪儿童、留守儿童、贫困家庭儿童等困境儿童群体,各民政部门要指导各类慈善力量兼顾经济援助和服务支持,既帮助儿童解决基本生活方面的需求,也满足儿童在教育、医疗、安全、心理健康、社会融入等方面的需要。对于孤儿、艾滋病感染儿童等群体,鼓励民政部门与专业性强的慈善组织合作,请其帮助监测基本生活费发放等政策的落实情况,并开展监护人履职情况评估。有条件的地方可借助慈善力量共同探索儿童保护制度。
(四)鼓励慈善力量从事医疗救助。现阶段,各级民政部门要鼓励慈善力量以儿童大病医疗救助为重点开展活动。鼓励个人、企事业单位加大对儿童大病医疗救助的捐献力度。指导、协助慈善组织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国家医疗救助与慈善救助间的衔接,通过规范化的项目运作,形成“医疗救治——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国家医疗救助——慈善组织救助”的良性流程。
(五)协助慈善组织争取资源支持。各级民政部门要秉承儿童优先的原则,在引导社会捐赠、配置慈善资源时,向服务儿童的慈善组织和慈善项目倾斜。民政部门用于开展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资金,要安排一定比例投向前述组织和项目。鼓励各级民政部门将本级彩票公益金用于前述组织和项目。
(六)做好公开透明和宣传表彰。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尊重受帮扶儿童意愿和隐私权的前提下,监督、推动慈善组织做好有关工作和活动,确保公开透明。要定期评估慈善组织开展的各个项目,推广宣传管理规范、服务优良、团队专业、绩效突出的慈善组织,充分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对于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适当激励和表彰。对在儿童福利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慈善组织和爱心人士,积极推荐其作为“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候选对象。
四、建立儿童福利领域慈善行为导向机制的工作要求
各级民政部门在建立儿童福利领域慈善行为导向机制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一)定位明确。政府是保障儿童福利需求的责任主体,各类慈善力量开展的活动是对政府工作的必要和有益补充。不得将民政部门必须履行的职能和任务转嫁给慈善组织。不得利用社会捐助或慈善组织对儿童的经济援助,来冲抵孤儿基本生活费等政府财政预算开支。
(二)有效对接。从供、需两方面入手推动信息无缝对接。在需求方面,要充分利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通过与学校、医院等部门的联动,建立各类困境儿童的档案。在供给方面,民政部将借助中国慈善信息平台等渠道收集并制作儿童福利领域慈善组织和慈善项目名录,各级民政部门要全面掌握各类慈善力量服务儿童的项目。要通过统一的平台建设实现供需之间以及各类慈善力量之间的信息共享。
(三)精细化指导。民政部将邀请学术机构、慈善组织共同合作,根据不同困境儿童群体的特点,编写慈善力量参与儿童福利的工作指导手册。鼓励各地民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编写更为具体的工作指南。鼓励慈善组织间相互进行技能培训和经验分享。对于各类慈善力量在服务儿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反映的问题,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对待、及时解决。
(四)及时提升。打造“慈善探索、福利接棒”的工作机制,对于各类慈善力量在服务儿童过程中形成的成功模式和有效经验,民政部门要及时将之上升为政策或制度,为儿童提供更具持久性、稳定性的支持。